法律给力·民企有力丨规范经营守底线 诚信合规稳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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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央广网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这部法律的出台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哪些发展空间?

系列访谈《法律给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规范经营守底线,诚信合规稳根基。总台经济之声记者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是“鼓励+规范”双导向。在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碍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合规要求下,民营企业如何平衡经营效率与法律风险防范?在实践中,一些商业行为往往界限模糊,如何通过司法实践或政策指引明确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刘俊海:民企受到了法律的关爱,但是也受到了严格的监管,所以法律体现了一个“严管厚爱”的基本理念。希望我们的民营企业家能有“二维,三品,四商”的理念。“二维”,就是右脑追求利润合理化,左脑追求社会责任思维,善待劳动者,善待消费者,善待环境等。“三品”,就是既要注重民企生产的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性价比,同时还得考虑企业品质的不断提升。“四商”,第一,要有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信仰的法商意识;第二,要践行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第三,不断创新的智商,不光要超越同行,而且要不断超越自我;第四,情商。不是请客送礼,行贿受贿,而是换位思考,和利益相关者具有同理心,能够赢得社会和市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

如果发生纠纷,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一些行为在裁判时候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和可裁性,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才能够让企业行稳致远,飞得更高,飞得更远。

记者:近年来,一些企业把“盲目扩张”当作“战略布局”,导致企业资源分散,核心竞争力削弱,甚至引发财务风险。法律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这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刘俊海:对于现在社会上反映的民企存在无序扩张、贪大求全、野蛮生长的一些消极现象,立法一方面希望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更希望企业自身能够加强风险的防范。所以出于这种厚爱和严管的立法理念,民营经济促进法特别像慈母一样,提示企业不要搞盲目扩张,一定要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企业一方面要学会理性自治,同时还得学会在理性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和治理模式,确保发展和风险防控如影随形,同步推进。

记者:法律要求,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也就是规定民企要“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解读这一规定?家族企业与此密切相关,如何实现规范治理?

刘俊海:很多家族企业,包括夫妻公司,经常存在着企业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严重混淆的现象,比如用企业的钱给企业家个人买房,过户到企业家个人名下,有时候买车也是这样,加油的钱依然由公司承担。出现这种股东和公司的资产混同有两个后果,第一,削弱了企业的对外偿债能力,导致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颗粒无收,妨碍了交易秩序,危及交易安全,所以这引起了很多债权人的不满。第二,法人格被否认的风险。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也就是如果有企业家滥用民营企业的法人资格,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让躲在公司背后的民营企业家、实际控制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和公共财产混淆不分,对于股东自身也不好,所以划清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财产法律边界,对民营企业长远、可持续、健康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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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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