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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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广西军区各局(办、委):现将《广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2025年5月4日(此件公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广西军区各局(办、委):现将《广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2025年5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广西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兵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激励广大民兵担当职责使命、履行国防义务,推动全区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是指经过军事机关编组注册的我区在编民兵,包含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颁发基干民兵证、出具普通民兵编组证明,民兵持证(证明)享受优待和权益保障(部分特定条款仅适用于基干民兵)。第三条  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体现尊崇,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民兵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可以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及宣传活动。(二)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以及基层人民武装部结合集合点验,每年为出入队的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三)各地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争当民兵、民兵光荣”的浓厚氛围。(四)各地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当邀请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组织联谊等活动,增强民兵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五)各级史志部门应当将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各级军事机关应当将民兵参加战区级以上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项任务等情况记入民兵档案,获得表彰或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情况集中展示在革命军事馆、荣誉室等。(六)鼓励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民兵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创业服务,倡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吸纳民兵就业。(七)倡导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个体商家依法依规推出各类专属优惠项目,为民兵提供消费打折、费用减免等优惠服务。第五条  民兵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权益:(一)当年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由军事机关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民兵事业经费开支。(二)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组织单位应当为民兵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编兵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规定落实其工资、社保、奖金、福利等待遇。(三)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参训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等待遇保障。(四)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生产、生活遇到实际困难的,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五)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民兵,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六)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按需为基干民兵统一采购制式服装。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应当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第六条  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出现伤亡时,享受下列抚恤优待:(一)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向其遗属颁发烈士证书。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向其遗属颁发因公牺牲证书。(二)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三)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四)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致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抚恤优待事项,分别参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编兵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可根据需要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辅助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民兵训练基地(场地)作为活动场所。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积极拓展民兵可享受的公共服务优待优惠事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倡导社会组织、个人对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提供相关支持。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因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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