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2月18日,开拓药业董事长童友之收到律师的消息,“我们于今日收到了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侵权诉请,但同时也没有支持对方的反诉理由。”
2025年2月18日,开拓药业董事长童友之收到律师的消息,“我们于今日收到了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侵权诉请,但同时也没有支持对方的反诉理由。”
两分钟后,童友之回复律师: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新冠疫情过去已两年多,但疫情掀起的大起大落还没有被完全消化——开拓药业和苏州大学两位教授关于开拓未上市新药普克鲁胺在治疗新冠中的专利纠纷,已持续了近五年——至今还未抵达终点。
开拓药业从2009年创业伊始,普克鲁胺就是其核心管线。这是一种抗雄激素药物,当时开拓将普克鲁胺用于研发前列腺癌和晚期乳腺癌的研究,早在2015年便在中国及美国两地获批进入临床。
这款小分子药的命运,一度被新冠疫情改变。
由于在2020年巴西研究者发起的治疗新冠的临床试验(IIT)中取得不错数据,普克鲁胺一度成为应对新冠疫情的潜在治疗药物。但在随后的全球多中心三期临床试验中,普克鲁胺的新冠之路命运多舛。2021年底中期分析结果未如预期:即便调整临床试验方案后,在重症患者中显示出降低住院和死亡率的效果,但疫情的最佳窗口期也已错过。
普克鲁胺的新冠故事已经结束,它从未正式成为新冠药物,至今是一款未上市的分子(在研药物)。但不为人知的故事是,从开拓涉足新冠开始时,就一直被专利阴影笼罩。2022年6月27日,苏州大学/苏州大学附属医院两位教授周翊峰、郭强向开拓药业发送律师函,称开拓公司将普克鲁胺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计划涉嫌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9月,郭强和周翊峰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郭强、周翊峰列为开拓专利(普克鲁胺在治疗新冠病毒变异株引起疾病中的应用)的发明人。
随后,2024年2月,开拓药业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大学及其教授周翊峰、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教授郭强及两位创办的分子交点公司,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尚未上市的普克鲁胺,构成专利侵权。
但一年后的2025年2月,法院的一审判决以“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理由,认为被告的行为是针对普克鲁胺化合物本身进行的研究和改进,适用“科研抗辩”的理由认定该行为不侵权。
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童友之坚持上诉。
如果说在普克鲁胺新冠疫情期间的专利诉讼,背后是几十亿商业价值的暗战;但疫情已过,关于新冠治疗专利的商业价值已为零。有人不解,劝童友之不要继续。
但童友之坚持上诉,是因为在这场纠纷中他思索了一系列问题:学术机构和产业合作的边界在哪里?中国的专利保护环境对创新和产业是否足够?
在一审庭审中,童友之作为法人代表讲了一段话:“这并不是我个人的执念。我的父亲是法律界的前辈,我也从小对法治有敬畏。我坚持将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是希望国家能在这个具有标志意义的案件中,给出一个对法律边界明确、对创新有保障、对滥用规则行为明确遏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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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伊始,被埋下的冲突伏笔
回到五年前。
2020年春节刚过,正是武汉疫情最严重的时期。童友之接到下属的来电,称苏州大学附属医院郭强教授想跟他通个话,询问开拓的药物是否可以用于新冠治疗。
童友之当时敏感的意识到这个思路有意义。因为根据初步报道,新冠在男性中重症率较高,女性相对少,而儿童几乎没有重症——这或许与雄激素水平有关。小孩的雄激素水平普遍较低。
随后童友之与郭强通话,郭强表示希望使用开拓的雄激素受体拮抗剂药物研究其在新冠患者中的疗效。
那时开拓药业正准备在香港上市,计划于当年4月完成上市流程。童友之和开拓高管们开会研究后决定不马上参与此类临床研究:“担心一旦公开宣布介入新冠研究,外界可能会怀疑我们是为上市炒作蹭热点。”
在此过程中,郭强把一份临床方案发了过来。童友之回忆,那个方案是源自一份和北京专家的合作项目的修改版。
童友之告诉郭强,在没有任何前期证据的情况下,开拓不会参与新冠临床研究,建议他可以先用市场上已有的雄激素受体拮抗剂,比如比卡鲁胺(Bicalutamide)、恩杂鲁胺(Enzalutamide),而不是使用开拓的普克鲁胺进行研究。同时,童友之表示开拓可以配合开展一些细胞水平的基础研究。
在未复工前,开拓启动了细胞实验,结果发现普克鲁胺能够下调ACE2表达——此前已有研究指出AR拮抗剂可下调TMPRSS2,而ACE2和TMPRSS2正是新冠病毒进入宿主细胞的关键通道。2020年2月10日也曾有一篇综述文章提及AR拮抗剂可能有潜力用于新冠治疗。
开拓是首家在细胞层面上观察到该现象的公司。后来开拓准备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初步研究文章,作为线上预印本,而非正式期刊论文。
郭强虽未参与细胞实验,但他提供在武汉抗疫期间收集的关于男女性别差异的数据,用作配合。2020年2⽉,开拓药业与苏州大学收集分析了1339例新冠患者的临床数据,其中包括郭强在武汉抗疫⼀线期间收集的病例和病理讨论资料;同时对开拓开展的⼀系列体外细胞实验的机制进⾏分析。
2020年3⽉,苏州大学教授周翊峰、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教授郭强和开拓药业共同完成临床前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通过AR拮抗剂普克鲁胺通过抑制ACE2和TMPRSS2的表达来降低或抑制新冠病毒进入宿主细胞,可能对男性新冠肺炎患者有治疗作⽤。次月,这项研究成果以论⽂形式在SSRN(即在线社会科学研究平台)上发表。
在这场合作中,各自的贡献是:郭强提出了“开拓的雄激素受体拮抗药物研究其在新冠患者中的疗效”的idea,随后,他提供在武汉抗疫期间收集的关于男女性别差异的数据;开拓药业进行了细胞实验。
但双方没有意识到前期工作具有商业价值,各自都没有申请专利。此外,当时只签订了一张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并未有任何合同界定此后IP的归属。
这本来是一场科研界和产业界的友好合作,但双方矛盾的源头从这里埋下。
而雄激素受体(AR)拮抗剂在治疗新冠中的作用,同期被美国科学家关注。Applied Biology 公司于 2020 年 3月 30 日(早于开拓和郭强文章公开发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关于抗雄激素治疗 COVID-19 的优先权专利申请——这是抗雄激素治疗新冠的首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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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一触即发
在双方合作文章发表后的两个月后,2020年6月,美国布朗大学教授、Applied Biology公司的总裁兼首席医学官Andy Goren博士,发表了有关雄激素性脱发与新冠发病机理具有潜在关联性的研究结果。看到新闻后,童友之找到Andy Goren博士,分享了此前完成的细胞实验的结果,提出用普克鲁胺或许效果会更好。
双方随即在巴西开展普克鲁胺治疗COVID-19的临床试验。2020年7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研究合作协议,委托Applied Biology进行普克鲁胺用于治疗COVID-19的研究。
后来Applied Biology 公司又于2020年4月22日向USPTO递交优先权专利申请,将抗雄激素药物普克鲁胺增加到治疗COVID-19方法的方法中。随后开拓药业以约200万美元取得这些专利在新冠治疗下的开发与商业化权利。
同年12月11日,Andy Goren博士宣布,普克鲁胺治疗COVID-19临床试验的初步结果显示了突出的效果及良好的安全性。此后,开拓药业宣布其在巴西启动了针对轻中度COVID-19患者的III期临床试验。随后,开拓药业在美国、菲律宾等国家也开展了相关的临床研究。
2020年10月前后,在获悉开拓药业即将与Andy Goren合作于巴西启动普克鲁胺治疗COVID-19的临床试验后,郭强、周翊峰前往开拓药业口头提出诉求,要求获得该药品上市后5%以上的经济权益。在当时并未持有任何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一家已上市公司提出此类经济要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产权基础。
童友之提出可以通过其他项目合作,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开拓提出二人分别可通过普克鲁胺药物用于另一个适应证——脓毒症研究合作,两位教授表示同意。与此同时,在合同细节尚未谈妥、合同未完全签署之前,2020年11月,开拓药业将试验所需化合物10g普克鲁胺提前给了两位教授。
但这一合作谈判也只是仅签署了保密协议,开拓药业与二人分别磋商过程中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并未签署生效,又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此两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涉及的具体细节上,二位教授的研究经费诉求从每人50万人民币加至每人200万人民币,并提出要求在巴西的文章上署名并且是通讯作者。但在Applied Biology公司进行的临床实验中,开拓药业没有经费赞助,自己也没有署名,所以更无法实现两位教授署名要求。
此外,在两份《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讨论期间,两位教授向苏州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投诉开拓药业的新冠专利署名相关问题。开拓表示脓毒症研究合作暂停合作谈判。
2021年1月,至此,双方关系完全破裂。而双方在最初合作中,没有明确专利归属的漏洞被拿到台面上。
2021年3月8日,周翊峰和郭强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发明人,以苏州大学名义提交名称为“AR抑制剂和/或HIF-1α抑制剂在制备药物中的应用”的专利申请(简称878号专利),并于同年6月18日获得授权。
然而,早在2020年3月30日,美国公司Applied Biology已在USPTO提交了涵盖抗雄激素药物治疗COVID-19的专利申请。Applied Biology构成先申请方,决定了其在全球范围内对于相同技术的专利“在先地位”。
开拓药业虽获得 Applied Biology 在美专利的所有权,但这些专利还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为此,开拓于 2020年12月31日另行向中国提交普克鲁胺治疗 COVID-19的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3月7日获得专利授权,发明人包括童友之、马连东,不含周翊峰和郭强。
期间,周翊峰和郭强一直在向开拓药业争取专利署名权。
2022年3月,郭周二人作为唯二股东成立的苏州分子交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878号专利为基础提出PCT国际申请,随后以878号专利和该PCT国际申请为名义向开拓药业发送律师函,主张开拓药业涉嫌侵权,要求停止研发。
而就在此时,开拓药业花费上亿人民币开展的全球多中心三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花费已数亿人民币。
2022年4月,开拓药业试验数据显示,普克鲁胺在治疗轻中症非住院新冠患者中,特别是在服药超过7天的患者以及伴有高风险因素的中高年龄患者中,住院/死亡率显著降低,达到100%的保护率,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在这种情形下,在先使用并拥有美国专利相关使用权的开拓药业,于法律和现实意义上,没有理会两位教授要求停止研发的律师函。
事件愈演愈烈,2022年9⽉24⽇,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周某峰所提交的《中⽌程序请求书》,理由是署名权纠纷⽴案。
开拓药业也开始了反击。2022年12月16日,开拓药业对两位教授的878号专利提起无效。2024年11月,两位教授关于‘普克鲁胺治疗新冠’的关键技术方案在专利中被宣告无效,仅保留了与其他病毒或HIF-1α靶点相关的部分内容。这意味着,两位教授的专利在新冠治疗方向上的价值几乎被清空。
在两位教授起诉开拓药业侵害专利署名权的案件中,苏州中院2023 年 6 月 2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24 年 4月 20 日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开拓公司侵犯了被告郭强、周翊峰的署名权,开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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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药业的反击
曾经的合作方反目成仇。在两场诉讼中,双方各有得失:两位教授争得了开拓药业的专利署名权;开拓药业使两位教授的专利部分无效。
而双方却没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商业价值中的“得”:新冠疫情已过去。尽管开拓药业为此付出十多亿人民币,普克鲁胺在新冠治疗领域的专利已无商业价值。在此专利上的争夺,在商业领域中已无意义。
但童友之却不准备结束。这场纠纷让他反思中国在创新药领域的专利环境,他查阅资料发现,这场学术研究人员与创新药企的专利纠纷,在中国为数不多。“这个案件的认定,可能会成为此后同类专利官司的一个样板,对中国创新药的专利环境会有影响。”
带着这种认知,他不顾其他人的反对,坚持诉讼。
2024年1月,开拓药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大学及其教授周翊峰、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教授郭强及其二位创办的分子交点公司,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尚未上市的普克鲁胺进行新冠药理研究并申请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简而言之,普克鲁胺这个分子早在2012年就已由开拓药业申请了专利,无论未来它被用于治疗哪种疾病,比如新冠或脓毒症,其使用都需要经过开拓授权。在上诉书中,开拓药业认为,两位教授违反科学研究实验中获取物料的惯例,擅自将普克鲁胺分子用于新冠实验,并基于这些数据申请了新的专利,已经侵犯了开拓对这一分子的专利权。更进一步的是,这项专利被转让到两位教授创办的公司,还试图以此向开拓施压,被开拓认为涉嫌“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此外,两位教授坚持试验中使用的普克鲁胺并非开拓给的那10g,而是实验室自行制备的。但这些细节争论,并非法院进行一审判决的关键因素。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郭周二人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情形,不视为侵害专利权,据此驳回开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开拓方认为,两位教授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学术研究范畴,难称“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周翊峰和郭强开展普克鲁胺治疗新冠实验前未向开拓作任何知会沟通,违背学术研究惯例,而在周翊峰和郭强获得878号专利授权后,短短4个月后,由郭强作为中介,苏州大学以4万的低价将878号专利转让给2021年成立的分子交点公司。再加上递交PCT申请、基于878号专利及其PCT申请向开拓公司发送律师函这一系列动作,开拓药业方认为周翊峰、郭强此举已经超越了学术研究的范畴,已具有损害开拓公司市场经济利益的目的。
在使用上,开拓药业认为郭周二人违背学术研究惯例擅自申请专利,并且成立公司持有专利、以专利为基础进行融资、以专利为基础向开拓发律师函要求停止研发都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表现。
这也是开拓药业不服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认为教授使用的分子来自自己公司以及申请专利意图用于营利而非科研。
“如果两位教授真是纯科学研究,我们不会告他。问题是他们成立了公司,转让专利给公司,还进行融资,并向开拓发律师函要我们停止全球的临床研究。这哪是科学目的?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行为。”一位开拓处理此案件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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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角度律师分析纠纷重点
在两位教授争取署名权的专利问题上,不管是开拓药业还是两位教授,早期都未就研究结果申请专利。而雄激素受体(AR)拮抗剂在治疗新冠中的作用的专利已经被美国的Applied Biology公司率先获得,随后开拓药业的专利购买自Applied Biology公司——这个专利的获得,属于开拓独立购买第三方的专利,已和开拓与两位教授的合作无关。
从旁观者的角度,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教授郭强教授提供了“idea”,在在线文章中贡献了疫情一线的临床案例分析,如果最终完全和专利无关,尤其是当这项专利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时,难以接受并提出要求,但在人性角度是合理的。当初开拓虽未同意给予教授新冠药物的收益,但开展另一项适应证的合作,也是一种出于人之常情意义上的“补偿心理”。
随后这两名教授对此专利申请署名权的案件,虽然开拓败诉,但并未再申请法院再审。童友之曾被问及,有没有忽视了教授的贡献?
童友之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们的贡献法院已经认定了,他能署名在我们的应用专利上。但那不等于就可以拿我们的化合物做进一步研究并申请专利。”
这也是在“普克鲁胺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开拓表示坚持到底的原因。童友之表示,之前的署名权纠纷是比较普遍的争议,但是专利侵权纠纷完全不一样:“在全球创新药行业里有明确的惯例,化合物可以用来做科研,发表文章,但不能拿去申请专利,更不能拿去搞商业变现,这是业界的红线。”
他认为这个边界非常重要。“按这种逻辑,我明天拿默克的新药,做个其他适应症,然后再去申请一个新专利,说这个就是我的。并拿自己申请的专利,去要求原分子专利持有者不能做适应症的开发,那以后谁还敢合作?”
目前国内以“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作为不视为侵害专利权的案件非常少见,此类抗辩需以涉案行为不会不合理、不恰当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为前提,以免“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被滥用为商业竞争手段,最终伤害科研合作环境。其中涉案行为是否合理、恰当的重要前提在于行为人是否遵守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通常规范,如是否积极沟通获取授权和承担非商业使用义务。
在美国从事药品专利纠纷的一位律师表示,这场关于专利归属的纠纷,来源于双方在合作开始“并未明确约定衍生成果的归属。”在两次合作中,双方签订的都是“保密协议”。他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 NDA只能保护信息,不能来保护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或者说不能来规定新的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利的问题。”
而在双方开展的第二次合作中,多位律师认为:“在合同没有签署完成前,就交付了重要的研发材料,这在生物制药行业是大忌。”
美国专利律师林鹏博士表示,此类纠纷在美国制药行业中也不少。“只要有人性和利益的存在,纠纷就在所难免。”他指出,对于此类案件,“当药企掌握特定技术或专利,并希望高校或科研机构能够发现并优化具有潜力的药物分子时,双方的合作便有可能产生纠纷。
因此,在合作初期,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最初分子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基于该分子后续的研发成果、应用用途或改进迭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林鹏补充道:“如果科研机构或高校教授违反协议,擅自申请相关专利,就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归属的侵犯。”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双方仍将围绕是否构成制造或使用方面的专利侵权进行辩论。林鹏认为,最终的诉讼结果将取决于双方的证据保存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
回到中国,这类创新药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在2020年前后开始显著增多。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哲回忆,2020年前后是“冒头期”,此后数量逐年上升,近些年达到一个相对高峰。
此前,由于原研药数量有限、仿制药门槛较低以及诉讼成本高昂,这类案件并不常见。而随着创新药企增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合作模式复杂化,相关权属与侵权纠纷日益频发。
那么,在制药业发展较早、相关案例较多、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的美国,有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林鹏表示:“只要存在利益,就难免出现纠纷与诉讼。利益纷争无法完全避免,关键在于用合理的规则来引导,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从而使社会资源能够投入到更有价值的领域。”
他进一步指出:“美国是一个重视程序正义的国家,但程序正义并不能确保绝对的公正。不过,只要大家始终遵循统一的规则处理纠纷,便能形成一种相对公平的运行机制。保密协议、专利申请,专利诉讼等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一逻辑之上,其目的不仅在于规范秩序,更在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让社会发展更加有序和高效。”
这场战斗还将继续。戏剧化的是,最先申请“雄激素受体(AR)抑制剂在治疗新冠中的作用的专利”的Applied Biology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这项专利上添加了新的拓展应用“脓毒症”。而这项研究(脓毒症),是2020年开拓和两位教授第二次准备合作、但最终未能继续的项目——在纠纷之中,又错失了获得专利的最佳时机。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