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后者,随着AI产品的不断更新迭代,文生图的使用上限并不仅仅限于低质量、低价值的免费生图工具,而是在使用者与开发者的不断开发下,成为了能够整合灵感、通过细致操作进行有价值创作的高效创作画笔,不光能生成高价值的照片吸引粉丝,甚至可以成为产品设计、投产的第一步。
AI图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法院给出了两种答案...
常言道,在技术革新时代,能够通过技术能够获益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利用技术生产出工具的人,另一种是使用技术工具产出成果的人。
对于后者,随着AI产品的不断更新迭代,文生图的使用上限并不仅仅限于低质量、低价值的免费生图工具,而是在使用者与开发者的不断开发下,成为了能够整合灵感、通过细致操作进行有价值创作的高效创作画笔,不光能生成高价值的照片吸引粉丝,甚至可以成为产品设计、投产的第一步。
近年来,随着AI工具与使用者对于生成式AI的开发水平提升,产出的作品水平逐渐提升、可供使用情境不断拓宽,AI生图对于著作权认定的边界产生了相当的冲击,本文将讨论近期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AI生图著作权最新案件,并与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AI生图“第一案”进行对比,通过两个结果不同、互为对照的案件,研究在实务判决中著作权被司法认定的裁判逻辑。
一、基本案情
近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结一例涉AI软件生图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丰某通过一款AI绘图软件Midjourney创作了一套名为“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的艺术家具作品,并在2023年8月于小红书平台上进行发布,标题为“Midjourney|这也太可爱了|商家在哪里!求量产”的笔记并分享了生成该系列图片的“咒语”,第一波发布的设计座椅呈现果冻质感的蝴蝶形态,第二波发布的座椅呈现果冻质感的西瓜、苹果、彩虹形态,并表示“咒语”除了主语外都不需改变。同年8月底,被告朱某通过小红书账号联系到了丰某,表达自己是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的,希望和丰某达成对于蝴蝶系列椅子授权合作投产的共识,但丰某表示已经授权给其他厂商,表示拒绝。2024年1月,被告东山公司的朱某在其小红书账号上发布了一篇称其做出女儿想要的蝴蝶椅的笔记,配有多个蝴蝶椅的照片。此后,朱某大力推广其生产出的蝴蝶椅,在东山公司所运营小红书店铺里以299元一把进行销售。同年2月,原告丰某的代理人于该店铺中购买了一把蝴蝶椅进行比对,发现与丰某的作品较为一致。
原告方认为,原告通过Midjourney生成的座椅设计系列具有独创性和市场价值,且已投入生产,被告方行为属于寻求合作未果后抄袭侵权。被告方提交材料辩称,所投入生产的蝴蝶椅子来源于朱某自己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了几十张设计图片并进行筛选,并且在此基础上与第三方设计公司沟通修改,并非是抄袭原告方的生成作品。此外,被告方举证证明蝴蝶椅子的创意并非只是原告方独创,此前已有许多账号进行了相似的作品发布,并不具有独创性中“从无到有”的过程,被告方的生产销售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图为Midjourney平台截图
图为案涉生成蝴蝶椅子图片,图源知产库
二、裁判要旨
(一)案涉蝴蝶椅子图片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王迁《著作权法》中的表述,现代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是保护作者对其所创作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强调文艺作品中所体现的人类智力成果,所被保护的作品应当能够使别人体会其在作品中传达的内心世界的思想与情感,具有文艺或科学的独特价值。
法院的裁判思路认为,判定蝴蝶椅子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文生图的形成过程中使用者输入的多轮指令中是否包含具有个性化审美判断的指令进行判断,而本案中原告丰某既没有提交生成图片过程的原始记录,也并未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创作案涉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个性化的审美判断,法院无法认定蝴蝶椅子图片是原告丰某本人的智力成果,从而无法认定蝴蝶椅子图片能够构成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此外,法院指出,著作权所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原告丰某在AI生图软件中输入的提示词从而生成图片的过程只能算作思想,而非表达。对此,法院给出了三个方面的解释:第一,丰某于小红书上分享的AI生图提示词本身不具有表达上的特殊性,譬如果冻、可爱等词都是之前出现过、其他人使用过的形容词,并没有体现出个人表达;第二,通过AI生图的方式生成的图片结果并不具有稳定性,丰某本人也承认即使很难生成相同的图片,且虽然不同轮次的提示词有着从简略到丰富的区别,但生成的图片却有着许多不同;第三,原告丰某在此前于小红书上分享的第二波AI生图提示词,也标注了“咒语同之前发布的大同小异”,可见丰某的创作过程并不具备超越AI算法思想本身的个人表达。
(二)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侵权
法院指出,不仅原告方对文生图生成的蝴蝶图片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方也并未实际借鉴该蝴蝶图片进行家具设计制作。
根据判定侵犯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规则,被告方制作的蝴蝶座椅外形和原告方的图片间也存在着较多差异,譬如蝴蝶翅膀的弧度与纹样差异、椅子腿的形态差异等,可以看出被告方进行设计制作时,基于实用性与可行性,对己方生产的蝴蝶座椅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原告丰某制作的蝴蝶座椅照片与被告方投入生产的产品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
三、与北京互联网法院AI生图第一案对比
图为“第一案”案涉图片
(一)案涉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在“第一案”中,对于生成的摄影作品,原告方提交了详细的生图过程,其中包括通过网络教学习得如何使用AI软件、安装模型包、导入用户协议、输入较长且细节的提示词、模型参数修改、正反提示词的选取等,不仅保留了详尽的生成过程以及原告在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记录,并且现场示范原告能够通过调整个别提示词从而得出不同的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AI生图软件创作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使用技巧和主观构思,提示词的选择也较为特殊,对于作品的呈现方式有属于自己的表达。法院强调,在使用者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对AI提出的需求越具有和他人的差异性,就越能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使用者对于修正过程的控制调试也体现其对于作品生成结果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化判断,就越能证明作品具备独创性。
“第一案”与前文案件相比,能够让法院成功认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点有以下三点:
第一,原告保留了详细原始创作过程;
第二,原告明确体现了其创作过程中作为创作者提出的提示词、所设置参数等操作的具体性与特殊性,体现了其投入的智力劳动;
第三,原告证明自己对于创作结果具有一定控制力,从而证明是创作者在创作而非AI工具在通过自身算法创作。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享有对作品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的权利。“第一案”中,被告方直接将原告方生成的图片不加修改地置于发表的小红书笔记中,且图片上明显抹去了从平台上下载图片所自带的带有用户ID的水印,无正当理由篇对能够识别原作者身份的标识进行了去除并以自己名义发表,属于侵犯了原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与前文所述案件相比,“第一案”中的被告方被认定为实施了损害原告方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来源于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的作品完全不加修改地直接挪用发布,并且只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并未署名原作者的身份。
(三)AI使用者能否获得创作者身份
此外,相较于前文所讨论的案件止步于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自然也无法讨论创作者是否能够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者,“第一案”中还讨论了使用AI工具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创作者的身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表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故AI工具本身不具有成为创作者的可能性,而AI工具的设计者自身并不具有创作图片的主观动能,也没有为创作摄影作品而预先设定相关参数程序,设计者更多地是对AI工具本身的设计投入了智力劳动,而非对于使用者使用AI工具创造出来的作品。
法院认为,AI图片的创作者作为自然人,即为著作权归属方。此外,法院指出,该平台方的许可证也表示平台不主张对输出的作品享有权利,也保护了创作者享有相关权益。
四、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创作者通过AI软件生成的图片并非当然地因为其依赖于人工智能的算法而当然地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是要具体研究生成的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自身的法律保护逻辑,其中保留原始生成记录、进行具有独特性的指令操作以及尽量消弭创作者对于创作结果的不确定性将会对司法裁判具有较高价值。
在不远的未来,随着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与AI工具的裁判接轨进行定分止争,可以预见AI生图将会成为一个繁荣而趋于成熟的创作方式,成为人工智能时代通过革新生产方式、提升生产力的一个具体且作为使用者人人可以参与其中的应用领域。
本文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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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宝学堂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