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产品,食用后身体不适,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6 16:36 2

摘要:2024年8月初,小五在浏览某平台短视频时,看到小莫对某燃脂瘦减肥胶囊的好评后,私信询问产品的减肥效果。经小莫引导,小五添加小罗的微信。随后,小五咨询产品的吃法、效果和价格,小罗发送宣传图片并以900元一瓶推荐给小五。小五决定购买,先后向小莫的支付宝账户转入3

近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一起

因网购减肥产品引发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别让“瘦身梦”变成“维权战”

凭空遭受精神和物质双重折磨

2024年8月初,小五在浏览某平台短视频时,看到小莫对某燃脂瘦减肥胶囊的好评后,私信询问产品的减肥效果。经小莫引导,小五添加小罗的微信。随后,小五咨询产品的吃法、效果和价格,小罗发送宣传图片并以900元一瓶推荐给小五。小五决定购买,先后向小莫的支付宝账户转入3瓶减肥产品的货款。小莫收到货款后于当日将款转给小罗。

过后,小罗向其堂嫂小王先后支付848元、1696元货款,并提供小五的收货地址。小王随即向小五寄送案涉减肥产品。小罗从3瓶减肥产品中赚取差价156元。

2024年8月底,小五食用该减肥产品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且发现产品外包装标签不合格。小五立即向小罗反映。然而,双方就问题的处理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莫、小罗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小五与小莫、小罗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案涉减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五是否有权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小莫未向小五销售案涉减肥产品,仅代小罗收取小五支付的货款,且收取的货款已全额转给小罗,故小五与小莫之间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小五诉请小莫返还货款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小五通过微信向小罗购买案涉减肥产品,小罗对出售的产品价格有定价权,小五支付相应价款后,小罗向小王订购案涉减肥产品并指示小王向小五发货,小罗从中赚取差价。综上,法院认定小五与小罗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经查明,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虚假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可认定为普通食品,故其外包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首先,案涉减肥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虚假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冒用他人企业生产许可证,含有虚假内容,且未标明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小五诉请小罗退还货款2700元及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此,环江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小罗向小五返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小五赔偿款27000元。

法官提示

网络上的减肥产品宣传铺天盖地,但光鲜广告背后,可能藏着损害健康的“陷阱”。作为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查验产品资质与生产许可,保留交易凭证。面对网络销售的减肥产品,要保持警惕,仔细查看产品资质,坚决对“三无”产品说“不”。而网络销售者、推荐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将诚信经营作为立身之本,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既辜负消费者信任,也将自己推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记者: 何可寒

编辑:蓝灿

校对: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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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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