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 为推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有效实施,规范项目流程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有效实施,规范项目流程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第三条“助学工程”项目是依申请资助项目,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实施。“助学工程”项目资金不等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项目资金不跨省享受。
第四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解决。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内;
(二)入学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连续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重复多次就读同一学历层次院校的不予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休学、在校入伍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等原因中断就读的,当月停发助学金,重新接续就读的应从重新就读当月接续发放助学金。
(二)辍学、退学、开除学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伪造身份或材料等情形,一经发现当月停止“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因伪造身份或材料而获得的助学金,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追回,伪造人永久取消“助学工程”资助资格。
第三章 申请、确认、发放
第八条 申请。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应由学生本人、近亲属或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户口在就学期间迁移到就读学校的由户口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孤儿的助学申请应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孤儿申请“助学工程”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已开通“一卡通”的银行卡号);
2、应届学生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通知无法提供的要提供入学证明);非应届学生可提供在校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孤儿就读国外学校或中外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询到的学校,并提供系统截图;
4、“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书。
第九条 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孤儿助学申请、申报材料初审并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的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指导或协助本机构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的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第十条 发放。申请“助学工程”孤儿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完成确认工作后应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按月(自完成确认的当月开始)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对象的社保卡。未开通“一卡通”的受助对象,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社保卡,开通“一卡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依据事权属性及时掌握孤儿就学动态,在确认孤儿超18周岁停发、续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时,要及时了解孤儿就学情况,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助学工程”要求。
第四章 资金测算
第十二条 “助学工程”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本院)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及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当年9月份预算金额和《孤儿助学资金预算表》报送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相关资金使用有剩余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
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予以追加,在预算申请中增加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民政厅汇总各地资金预算后,结合各地预算情况以及1月底“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助学工程人数,拟定当年助学金分配方案,履行程序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助学工程”工作纳入儿童福利常态工作部署,保障项目实施有效,提高助学的精准性。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要对“助学工程”受助对象每月进行寻访,建立寻访台账,及时跟踪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助学工程”有关内容,做到“已纳即录、已退即减”,确保就学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做好“助学工程”档案管理,将确认孤儿的相关材料存档,档案应当包括孤儿身份证、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信网学籍报告等复印件,对退出“助学工程”的孤儿要标注退出原因、时间等,做到年度管理、一人一档,档案保存时限为长期。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按照市级民政部门预算方案制定全省资金拨付计划,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预算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助学工程”确认、资金发放和预算编制。省民政厅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做到检查全覆盖。
第十八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套取、挤占。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政策宣传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新闻媒体、报刊、广播、入户等方式积极主动宣传“助学工程”项目,确保每一名孤儿知晓“助学工程”,协助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助学工程”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为保护孤儿身份信息,被认定为“助学工程”受助对象的信息不建议进行公布,同时,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对孤儿信息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做好“助学工程”项目的舆情应对预案,坚持正面舆情导向,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由所属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助学工程”各个环节管理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属巴彦儿童福利院相关事宜由省民政厅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