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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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会议审议和实地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宝贵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通知

《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结合会议审议和实地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杨波

电子邮箱:trrdfzw@163.com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花果山中路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法治与德治、规范与倡导、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监督、检查、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和先进典型,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保护和传承本市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厚德铸铜、仁义致远的城市精神,展示铜仁文明形象。

第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注重观看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四)爱护、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五)开展广场舞、演唱演奏、敲锣鼓、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时段,控制音量,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七)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

(二)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学校、居民区、村寨、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变道和横穿马路;

(四)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抢占座位、大声喧哗和打闹;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七)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使用手持电子设备,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谅互助;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养殖家禽家畜、擅自在公共绿地扒翻种植;

(三)不得私拉乱接水、电、通讯等管线;

(四)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噪声污染;

(五)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区域;

(六)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公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保护水资源,不得向水体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三)保护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四)爱护古树名木、绿地、公园,不得攀折花草树木,不得侵占或者损毁草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商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二)商铺保持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整洁,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私自搭建遮雨棚物;

(三)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和推广宣传;

(四)早(夜)市商贩和流动商贩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按时退市收摊并即时清理经营中产生的垃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三)不得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景物和旅游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播正能量,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随意打开不明网站或者链接,不得随意在网上透露个人信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和传承良好家教家风;

(二)尊重长辈,孝敬父母,关爱老人,常回家探望、问候、陪伴,给予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关爱,勤俭持家;

(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培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倡导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立德树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学生文明行为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教师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关爱学生身心健康,尊重学生人格;

(三)学生勤奋学习,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关心支持教育,遵守教学秩序;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倡导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不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树立文明婚嫁理念,选择零彩礼、低彩礼;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拒绝浪费,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五)文明用餐,按需取食,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光盘行动;

(六)不拼酒、酗酒,不饮酒后开车;

(七)按照标识分类投放垃圾;

(八)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

(九)其他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睦共处、互帮互助;

(二)按照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粪污;

(三)有序堆放生产、生活物资,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四)文明祭祀,不在禁火区域焚烧香纸、冥币、蜡烛等祭祀用品;

(五)不巧立名目滥办酒席;

(六)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助人为乐,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文明劝导、医疗健康、法律援助、宣传宣讲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得遗失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的选树宣传、帮扶礼遇等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崇德向善、奉献社会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客运站场、公共交通站(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步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道、地下通道、停车场(位)、绿化照明、公共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以及无障碍通道、电梯、停车位等设施;

(四)农贸市场、集市市场、临时摊点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博物馆、陈列馆、文化馆、图书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休憩、健身设施;

(八)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和设施;

(九)宣传栏、广告栏等设施和文明行为引导标识;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管理维护,保证设施正常使用、整洁有序。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管理,合理设置临时摊点,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文明出行宣传,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持道路交通信号规范、清晰、完好;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运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文明小区建设,依法巡查、制止住宅小区乱搭乱建、占用公共区域等行为;

(五)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教育;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公平有序、文明诚信经营。

(八)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九)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向社会开放内部厕所、停车场(位)或者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并定期进行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协作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平台。

投诉、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演唱演奏、敲锣鼓、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外出遛犬时未使用犬链(绳)牵领犬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外出遛犬时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城市建(构)筑物墙体、楼道、电梯、电杆、树木、地面、公共厕所以及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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