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深解读⑧|【开放合作】全面深化开放合作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19 20:14 2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提出要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

全面深化开放合作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提出要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战略部署,将“开放合作”单独成章,在内容上围绕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区域科技合作3个层次进行系统部署,凸显广东推动区域及国际科技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信心和决心。

《条例》的出台

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再上新台阶

粤港澳科技合作是“一国两制”方针下优化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探索,也是全面提升广东区域创新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广东锚定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全新定位,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纲”,从机制、平台、项目、人才等方面全力推动粤港澳科技交流合作。为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关于充分发挥区域主动性、提升区域创新能级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条例》将我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固化为法规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粤港澳科技合作工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以来,中央以及粤港澳三地构建了自上而下的决策管理机构及体制机制,促进粤港澳三地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成立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小组,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框架下,成立粤港、粤澳科技创新合作专责小组,建立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作磋商,落实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建立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粤港、粤澳科技创新合作专责小组作用,促进与香港、澳门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体系;同时,鼓励我省各类主体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全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

二是推动重大合作平台科技创新发展。2021年以来,国家陆续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等4个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的建设方案或规划,为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起以横琴、前海、南沙、河套为主的重大合作平台体系框架。同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3个重大合作平台地方性法规陆续制定出台,从治理体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草案)》目前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为四大重大合作平台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条例》第六十六条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明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快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三是促进创新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自由流动。2019年起,国家、广东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科创12条”及系列配套政策、人才签注等一系列创新性政策举措,不断深化粤港澳科技创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推动粤港澳三地创新要素流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钱过境”方面,广东出台《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等系列政策并不断优化相关制度,提出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2019年,首笔由香港科技大学承担的省级科研项目财政资金顺利拨付到香港,这是全国率先实现的第一笔省级科研资金跨境拨付。同时,广州、深圳等地市也在市级财政经费过境使用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在“人往来”方面,广东贯彻落实国家人才签注政策,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内地6类人才申办往来港澳人才签注,对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粤港澳地区人才交流合作;同时,稳步推进“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等粤港澳青少年交流合作品牌项目,粤港澳青年对接交流日益频繁。在“物流通”方面,粤港澳三地通过共建共享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强化创新资源布局。同时,积极探索科研用物资跨境便利流动,由广州、深圳试点开展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将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港澳使用、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共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计划、支持港澳青年来粤创新创业等一系列广东省推动粤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流动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和改革成果上升固化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政策效力。

《条例》的出台

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助推广东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独木不成林,单丝不成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强调“国际科技合作是大趋势。我们要更加主动地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要实施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近年来,广东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将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的相关经验全面融入《条例》。

一是多措并举集聚国际科技创新资源。比如《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持省内各类创新主体参与或者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为推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贡献广东力量。又如《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提出支持境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在粤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同时,相关部门将会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以更好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高起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再如《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将“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科研机构牵头或者参与本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申报科技奖”“省内创新主体可联合境外的科研机构、科研人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等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化,鼓励与保障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更多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是丰富完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平台途径。在国际性科技论坛及科技展会方面,近年来广东省积极打造大湾区科学论坛、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等高端合作平台,进一步推动与世界各国科学家、国际科技组织的密切交流合作。《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将上述成熟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化,保障国际性科技论坛、展会等活动常态化举办。在学术期刊建设方面,广东省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做大具有广东特色的学术期刊群,做强优势学科的学术期刊,做优多媒体融合发展的学术期刊,着力培育高水平的外文学术期刊。《条例》设立专门条款,以立法推动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设,以加快提升广东学术期刊的办刊质量和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在科技交流合作与科学知识传播中的重要作用。在科技资源开放流动方面,自2019年《纲要》正式发布以来,广东省持续推动科研用物资、科研数据等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实施“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试点”“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等系列举措。《条例》第七十一条将相关举措上升至立法层面,鼓励和保障更多创新主体在促进科研用物资、科研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方面展开试点与探索,支撑广东构建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

《条例》的出台

进一步深化跨区域科技合作 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为加强不同区域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提高区域创新发展协调性和平衡性,《条例》将近年来广东省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促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科技创新发展方面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上升至立法层面,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的协同与互动,以期提高广东省乃至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一是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省际区域科技合作是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要素畅通流动,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科技进步法》明确提出“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近年来,广东省不断深化与京、津、沪、苏、浙等科技创新强省(市)合作,积极拓展与广西、湖南、贵州、四川、云南、海南等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持续强化与新疆、西藏、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政府合作框架下的科技合作,采用科技专题研讨班、合作试验区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有力推动了与各兄弟省市在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平台共建、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取得了一批丰硕成果。《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出“建立健全省际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省内地市承担国家重点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任务,促进各区域取长补短,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更好地支撑和服务区域创新发展。

二是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创新发展。长期以来,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整体创新水平落后,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地区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等创新指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省内跨区域科技合作,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科技创新水平的需求日益迫切。为解决广东区域科技发展不平衡问题,《条例》第七十三条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更多省级创新平台载体与实施重大人才工程,进一步帮助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广东省内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平衡性、协调性。

《条例》开放合作专章亮点

亮点一:体系化提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合作

与广东以往的科技立法相比,《条例》更加突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国家战略导向,首次从合作机制、重大平台、创新要素互联互通等方面体系化搭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合作的制度框架,凸显广东特色。

一是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关于加强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依据《纲要》、“科创12条”等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要求,提出推动粤港澳三地科技创新合作的条款(第六十五条),明确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工作中的责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强化与港澳的交流合作。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4个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的建设方案或规划要求,与其区域性条例相衔接,明确省以及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市人民政府在推动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的职责。

三是将广东推动粤港澳科技合作工作中“钱过境”“人往来”“物流通”等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面向港澳的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市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拨付;加强粤港澳地区科技力量布局建设,支持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粤港、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计划等;支持粤港澳联合培养研究生、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施粤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项目等形式,促进粤港澳人才交流。

亮点二:探索推动科研用物资、科研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一是探索科研用物资跨境便捷管理模式。便捷的科研用物资通关管理,可以让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快捷地获取所需的科研设备、样本、试剂等关键物资,保障科研项目的如期开展。这将有助于降低科研成本,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创新主体的科研资源共享,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2019年2月,《纲要》提出对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跨境在大湾区内限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使用进行优化管理。随后,海关总署以及科技部办公厅等部门也分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探索科研用物资跨境流动。目前,广州、深圳正按照科技部部署要求,开展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改革试点工作,但广东省内大部分创新主体依旧面临科研设备进口难、科研物资入境难等问题。《条例》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促进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样本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为创新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整体效能。

二是推进科研数据跨境互联互通。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参与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程度逐步提升,国内科研人员对访问国际学术科研网站、开展跨境数据交流活动等的需求日益增加,亟须在法律与政策制度层面加强规范与保障。为此,近年来,我国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数据安全评估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等标准、指南为支撑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广东省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先行先试,在《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中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有序流通,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数据要素合作试验区、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工作;在《“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以数据流动带动要素市场化,实现湾区发展“要素通”,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此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重大合作平台,均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推动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合作试点工作实践。《条例》将“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两项举措以立法形成固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探索,为广东进一步推动科研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释放科研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开放合作专章重点条款

第六十五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科技创新领域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鼓励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港澳加强交流合作。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等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港澳的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鼓励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本省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科研资金过境拨付。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支持共建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粤港、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计划,支持粤港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支持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实施粤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项目,促进港澳青年来粤创新创业。

第七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

支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内的各类创新主体,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

来源:广东科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