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通常会结合导致劳动者待岗的原因、待岗持续时间、工作年限、安排待岗是否合规、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
若劳动者非因自身主观故意或过错而待岗,且待岗时间较短、工作年限较长,待岗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资的,仅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绝对期间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数额,有违公平原则。这种情况下,采用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既尊重劳动者长期劳动的价值,符合劳动法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初衷,亦警示用人单位不得借待岗变相降低补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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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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