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与大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林名下的一套住房。老张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约定交钥匙时付清。不料在这期间,法院依据案外人(大林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裁定预查封该房产,导致无法过户。签完合同付了房款,房子为啥还不属于老张?
老张与大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林名下的一套住房。老张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剩余款项约定交钥匙时付清。不料在这期间,法院依据案外人(大林债权人)的执行申请,裁定预查封该房产,导致无法过户。签完合同付了房款,房子为啥还不属于老张?
——因老张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张与大林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张也交纳了大部分购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老张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未在法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老张就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执行。但老张可依据有效合同向大林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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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