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分区铸钱的制度运行与治理逻辑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1 15:55 2

摘要:摘要: 明初朱元璋为解决军费问题而实施分区铸钱, 为扩充地方财源而便宜行事, 这些举措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着洪武八年大明宝钞的推行, 钱法萎靡, 分区铸钱陷于停滞, 国家发布了长达数十年的 “禁钱令”。直到弘治时期朝堂引发了关于分区铸钱的讨论, 嘉靖至万历时

摘要: 明初朱元璋为解决军费问题而实施分区铸钱, 为扩充地方财源而便宜行事, 这些举措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随着洪武八年大明宝钞的推行, 钱法萎靡, 分区铸钱陷于停滞, 国家发布了长达数十年的 “禁钱令”。直到弘治时期朝堂引发了关于分区铸钱的讨论, 嘉靖至万历时期分区铸钱得以延续, 至天启、崇祯时期分区铸钱得以全面发展。分区铸钱体现了明代钱法运行的制度设计与国家治理逻辑, 主要基于扩大财源、弥补地方通货、稳定九边、开发西南等多方面的考虑, 但其困境也是显而易见的。明代分区铸钱制度被清代全面继承并发扬光大, 实现了从 “即山铸钱” 到 “分区铸钱” 铸币模式的全面转型。

关键词: 明代; 钱法; 分区铸钱; 治理逻辑; 货币

洪武通宝背十福

钱法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货币制度, 因其关系国计民生, 所以成为国家的重要政务。钱法运行在西汉、唐中后期、宋代、清代呈现较为繁荣的状态, 尤其是北宋和清代, 成为传统中国铸钱数量的两大高峰时期, 并且由于钱法的运作机制较为完善, 学术界的研究也最深入。相比而言, 学术界对明代钱法运作评价较低, 研究者多指出明代存在铸钱量低、质量差、行钱区域小、私铸盛行等问题。就明代货币史而言, 研究者也多重视白银问题而忽略钱法问题。

明代以前, 传统王朝铸钱地多毗邻矿区, 铸出钱文运解京师, 可称之为 “即山铸钱” 的模式, 而明代开始全面实现了 “分区铸钱”, 这是古代钱法运行机制的重要变化。明代这一制度设计对清代产生了深远影响。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一制度运行体现了明朝钱法的什么特征, 又反映了国家治理的什么逻辑。基于此, 本文在前贤的研究基础上, 思考明代分区铸钱制度运行的历程, 并力图揭示从 “即山铸钱” 到 “分区铸钱” 的国家治理逻辑。

一、 明前期分区铸钱的实施与停滞

自秦汉以来, 铜钱便是传统中国重要的货币。由于元代大兴钞法, 很少铸造铜钱, 但到元代后期, 为弥补财政亏空, 配合纸钞流通, 分区铸钱有所实践, 至大二年 (1309) 九月, “大都立资国院”, “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立泉货监六”, “产铜之地立提举司十九”。到至正十一年 (1351) 十月 “置诸路宝泉都提举司于京城”, 癸未 “立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冀宁等路凡九, 江浙、江西、湖广行省等处凡三”。 这应被视为传统中国分区铸钱的开始。不过, 此举在至正十四年 (1354) 因宝泉司的撤销而偃旗息鼓。至正二十一年 (1361), 朱元璋置宝源局于应天府, 铸造 “大中通宝” (按: 大中是朱元璋初拟的年号) 与历代钱兼行, “以四百为一贯, 四十为一两, 四文为一钱, 其物货价直一从民便, 设官以主其事”。同时, 为解决征讨陈友谅的军费, 也在行省实施铸钱。

1364 年, “江西行省置货泉局, 设大使、副使各一人, 颁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式, 使铸之”。现有钱币图录可证, 大中通宝还在浙江、北平、湖广、广东、广西、福建、河南、山东、浙江等地铸造。洪武元年 (1368), 朱元璋 “命户部及行省鼓铸洪武通宝钱, 其制凡五等, 当十钱重一两, 当五钱重伍钱, 当三钱重三钱, 当二钱重二钱, 小钱重一钱”。可见在洪武初年, 钱法由户部和各行省管理。直到洪武五年 (1372), 规定工部掌天下铸钱。工部虞衡司, “掌天下山泽、采捕、陶冶之事, 凡四方一切输贡及各监局铸办, 皆由本司统核出纳”。《南京户部志》 载: “铸钱属工部掌行, 行使则属本部。” 可见, 在洪武时期国家已经规定, 工部负责铸钱, 户部负责行钱。在洪武初期, 铜钱的使用较为普遍, 根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 洪武元年至八年 (1375) 的铸钱量如下表 (表1)。

分区铸钱的阻碍在于铸币原料的供给, 明初对开矿十分谨慎, 坚持以农为本的原则, 矿业则居于次要地位。当时铜钱铸造的铜料主要是收购民间废旧铜钱和铜器,而各行省铸钱由于原料不足时开时罢, 如洪武元年七月 “命户部各行省罢铸钱。未几, 以国用不敷复令鼓铸”。此外, 私铸小钱逐渐抬头, 应天府言: “民间交易杂以私铸铜钱, 以故钱法不通, 乃诏自今遇 有私铸铜钱, 许作废铜送官, 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偿之, 诸税课内如有私钱, 亦更铸之。”

表1 洪武初期的铸钱量

由于铜料缺乏,只能责民出铜,不仅劳民伤财,而且私铸蜂起。洪武八年,因“商贾转易,钱重道远,不能多致,颇不便”,朱元璋下旨造大明宝钞,使明朝初步确立了双层货币制度。为维护宝钞的流通,洪武八年至九年(1376),相继罢宝源局、福建宝泉局、各布政司宝泉局。洪武十年(1377),命各布政使司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使其与钞兼行,补充小额通货。洪武二十年(1387),“工部右侍郎秦达言宝源局铸钱乏铜,请令郡县收民间废铜,以资鼓铸”,朱元璋言:“铸钱本以便民,今欲取民废铜以铸钱,朕恐天下废铜有限,斯令一出,有司急于奉承,小民迫于诛责,必至毁器物以输官,其为民害甚矣,姑停之。”洪武二十二年(1389),“造小钱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洪武二十三年(1390),“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分,钞一贯准钱一千文”;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罢各布政司宝泉局,京局仍旧鼓铸”。

洪武二十六年,朝廷颁布《诸司职掌》,对京局和各省的炉数和铸钱额有所规定,山东22座半、山西40座、河南22座半、浙江20座、江西115座、北平21座、广西15座半、陕西39座半、广东19座半、四川11座。各布政司铸钱定额见下表(表2)。根据统计,每年各布政司宝泉局铸钱达18941.48万文,当然这是理想数字。在市场上流通的洪武通宝实际数量也应不少,虽无具体数据,但明代中后期一些地区民间日常交易依然大量使用洪武钱,以其作为小额通货。如陆容指出:在他年幼时(正统时期)常见到洪武钱在市面流通,而到成化时期民间全不行,“今复不见一文”。再如万历时期,沈榜所记宛平县廊头每房每季纳钱,“一千九百八十文(注:内有洪武等钱一百八十文……)”。

表 2 洪武时期各布政司铸钱定额数量 (单位: 万文)

然而,自洪武二十七年(1394)八月,朱元璋下令禁止铜钱流通。由于两浙、福建、两广、江西等地百姓皆重钱轻钞,因此规定“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这一禁钱令导致分区铸钱陷于停滞。明前期除洪武时期大规模铸钱外,永乐六年(1408)、九年(1411),宣德八年(1433)都曾有铸钱的记录,如永乐九年,朝廷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钱,宣德九年(1434)南京工部和浙江布政司等铸宣德通宝,其铸钱的动机并不是用于国内百姓日常使用,而是用于对外贸易、赏赐“番国”及大臣等。正所谓“永乐、宣德中,钞法阻滞,禁约毋得行使钱”,为行钞而禁钱,这必然导致分区铸钱限于停滞。

二、 正统至万历时期的钱法调整与分区铸钱的复兴

正统时期被学术界称为明代商品经济复苏的一个转折点,市场上对铜钱的需求日益增加,当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正统十二年(1447),直隶巡按题报言“漷县迤南,直抵临清、济宁、徐州、淮扬等处,军民买卖,一切俱用铜钱,钞法阻滞”,可见铜钱已在运河沿线广泛流通。但是,官府为贯彻“洪武型的货币秩序”依然维护宝钞的发行。正统十三年(1448),官府再次推出“禁钱令”:“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请。”在民间强烈的小额通货需求下,天顺四年(1460),“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准挑拣”。

景泰时期,诸多大臣呼吁放开钱禁,禁钱政策逐渐松动,“景帝时,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旋听民相兼行使”。在北京,铜钱流通“惟用永乐钱,其余不用”。至成化时期,官府准许以铜钱缴纳税款,地方行用铜钱的情况随之十分复杂,如成化元年(1465)直隶真定府阜平县赵忠所奏,域内百姓将行使的铜钱分为“大样”“小样”“双边”“炒(沙)版”“圆禄”五种。由于当时并无官铸钱,导致私铸泛滥,因此朝廷规定:“凡遇买卖交易,止许将历代旧钱及我朝洪武、永乐、宣德旧钱相兼行使,每钱八文,算白银一分;每钱八十文,作银一钱,不许再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

弘治时期,官府通过振兴钱法解决私铸问题,《春明梦余录》记载:“弘治中,民间往往有盗铸钱,遂有新钱及铅锡薄少低钱、倒好、皮棍等项名色。于是铸弘治通宝钱,官吏俸薪,并给通宝钱。诸税课衙门,一半收洪、永、宣三朝制钱。如无三朝制钱者,折收旧钱二文,以示惩罚。”弘治二年(1489),重庆府知府毛泰奏称,“宝源局并各布政司开局鼓铸弘治通宝钱,俾与洪武等钱并历代钱兼用”,意图恢复明初分区铸钱的模式。弘治帝指出,“《诸司职掌》虽开有各处铸钱例,然久已不行,今若令十三布政司一既开局鼓铸,未免冒滥纷扰,不准。宝源局铸钱,工部看详以闻,官吏折俸、商税、食盐收钱,准拟”,只开两京宝源局铸弘治通宝,分区铸钱并未实施。

弘治十六年(1503),弘治帝提出“令两京及各布政司照《诸司职掌》所载多寡之数,稍损益之”,根据户部进言,“北京照初年北平旧数”,南京增一倍鼓铸,山东、山西、河南、浙江、江西、广西、陕西、广东、四川“俱照旧数”,“湖广视浙江,福建视广东,云贵视四川,每岁陆续铸造”。但这只是皇帝的一厢情愿,随即遭到大臣的反对。

弘治十七年(1504),工科左给事中张文陈铸钱事宜时指出,由于分区铸钱的停滞,各地基本恢复实物交易,如“云南专用海贝,四川、贵州用茴香花银及盐、布,江西、湖广用米谷、银、布,山西、陕西间用皮毛,自来钱法不通,骤欲变之难矣”,而按照《诸司职掌》的规定,国家不开云贵、湖广等地铸钱,宣德时期仅在浙江等沿海省份开四处铸局,于是建议朝廷按照两京铸钱的样式“暂发前地,试一行之,势能渐革,民知所造趋,而后开铸未晚也。若其习俗难变,姑听顺之”。

户部言各地灾害不断、用兵不绝、盗铸相乘,并且官局易作奸犯科,最后也只能依照原议处理。实际上,两京鼓铸量也在减少。弘治十八年(1505),因各处灾伤,“南京宝源局当鼓铸弘治通宝铜钱二千五百六十六万,所费不少。见今各处灾伤,南京特甚,乞暂停铸造,俟年岁稍丰时再议,命量减原铸数三分之一”。各省所铸更不容乐观,“各处所铸弘治通宝,今所铸者才十之一二”。虽然分区铸钱的恢复有限,但是,弘治末期工科给事中许天锡等条陈鼓铸弘治通宝事宜十事,其中对于铸局规模、铸匠、铸造技术、币材配比、铜钱质量等问题都有重要阐述,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和肯定。弘治通宝的铸造一直延续至正德时期,鼓铸量较少且与洪武、永乐、宣德通宝兼行。

嘉靖以来,明朝对铜钱的铸造愈发重视。嘉靖帝即位后,坚持推行新钱,并倡导“不爱工、不惜铜”的铸钱原则。嘉靖六年(1527),“准宝源局铸造嘉靖通宝壹千捌百捌拾叁万肆百文,南京宝源局铸造贰千贰百陆拾陆万肆百文。行工部并南京工部各选委部属官壹员,监督该局官吏匠作人等,如法铸造”。嘉靖十八年(1539),令南京补铸嘉靖通宝。嘉靖三十二年(1553),“铸钱一千九百万锭”。嘉靖时期,除两京宝源局开炉,也在北直隶、河南、福建、广东等私钱泛滥的省份开炉铸币,但效果不佳。这一时期,各省铸钱基本停滞,“所限者铸于京师内局,而天下各司府州县则未之铸焉”,“铸钱尚不及十分之一,但行之各省又恐扰民”。

嘉靖十二年(1533),官府强推嘉靖通宝,要求各地历代古钱与本朝洪武、永乐、宣德、弘治及新铸嘉靖钱一通行用,“每七十文折银一钱”。嘉靖三十一年(1552),嘉靖皇帝更是下旨,规定缴纳铜钱的税收只限用嘉靖通宝。

嘉靖三十四年(1555),兵科给事中殷正茂提议在湖广岳州府开局铸钱,“采云南铜,自四川运至湖广岳州府城陵几”,经户部议奏,以云南即山铸钱合适,以盐课为铸本,“两广、福建、山东凡出铜地方,如例遵行”。这是云南铸钱的开端,原额“铸钱三千三百一万二千一百文,以盐课银二万两为工费”,因物料艰难,转输不便,实际铸钱只有2874.7万文。

嘉靖四十四年(1565),因无铸本、钱法壅滞,朝廷罢云南铸钱。与此同时,官铸劣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嘉靖四十三年(1654),徐阶玠指出:“近年局(宝源局)中所铸,为科官建议,革去车镟,止用铸锉二匠,而工匠人等又复侵盗铜料,民间因其色杂其质轻,其边锉磨粗糙,遂谓之‘一条棍’;所谓镟边者,工费重大,故奸民不利于私铸,所谓一条棍者,工费轻省,故私铸由之盛兴,且一条棍与私铸之钱相似而难辩,误受于甲,转眼便不能行之于乙,故民间于一条棍不肯行使。”以前铸钱只用红铜,杂质较少,成本过高。嘉靖通宝首用“二火黄铜”,并加以锡和铅等金属,解决了过去铜钱易氧化的问题,重量亦从过去的1.25钱增为1.3钱。

隆庆三年(1569),蓟辽总督谭纶提出延续分区铸钱的设想,“请朝廷岁出工本银一百二十万,分发两京工部及南北直隶各布政司,所在开局,设官专任其事,其所铸钱,即以备次年官军俸粮兼支折色之用,以后铸钱益多,则工本当益省”。隆庆四年(1570),铸隆庆通宝钱,岁铸200万文,但仅限于两京。此后,明廷继续延续嘉靖、隆庆时期铸钱的办法,于万历四年(1576)议铸万历通宝,但是分区铸钱在嘉靖时期除云南外大都废弛,“国初京师有宝源局,各省有货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从而导致铜钱难以广泛流通。各布政司一旦停滞铸钱,“今天下行钱所在仅十之四,而不能遍通天下者,皆由变旧制,不令布政司铸钱,不能遍行州县”,“惟复旧制原着布政司铸钱”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同年四月,户科给事中周良寅条议钱法,认为若使得铜钱广兴天下,还要加强铸局管理,“专盐铸之官,在两京隶工部,在各省则主以右布政,在直隶各府则府同知,悉听各抚按查核”,对各省铸钱的标准也有要求,“各省直止许铸用镟边,每十文准银一分”,万历帝欣然接受,“诏铸镟边制钱颁行天下,各省一体开铸,与旧钱兼行”。值得注意的是,万历时期将各省铸钱的职责交由右布政使,如万历时期徐中行任江西右布政使,主管钱法。实质上,右布政使为闲散之官,所谓“藩司一切政务专制于左使,右署名而已”,“其各道右布政使无职掌,今只为充资养望候升之官”,右布政使不过为候升之官,难有实权,这为分区铸钱的管理埋下隐患。

在张居正担任内阁首辅时大力推行“分区铸钱”,各直省纷纷响应。万历五年(1577)各巡抚上奏关于疏通钱法的建议,如五月江西巡抚潘季驯奏疏通钱法,责成各府同知入省,令每季将银铜解司兑换新钱,回收旧钱;闰八月,福建抚按庞尚鹏认为:“闽省钱法久废,卒然行之,民或疑惧,议将铺行诚实有身家者听其愿领铸钱,存留官银以为资本,即照原定折易之数,以钱还官,在官散银,与铺行以易钱,在铺行纳钱,于官以抵银”,让百姓了解铜钱的重要性;十一月,山西巡抚高文荐建议增钱局,除太原外,在平阳、潞安二府各开局分铸;万历六年(1578)七月,湖广巡抚陈瑞要求增置钱局,除省城开局外,再于荆、衡二府各开一局分铸,节约成本且促进铜钱的流通和解运。

正如刘士忠指出:“铸局不并,以其权与下也。今京师有宝源局,南京有宝庆局,至两直隶各府十三省俱有铸局。”根据现有钱币学资料,除两京外,万历通宝的铸地有福建、云南、四川、山西、陕西、甘肃、广西、湖广、浙江、江西等地。但是,随着张居正去世,人亡政息,铸钱活动也遭到反对。万历十年(1582),皇帝诏称:“铸钱本以利民。近因铸造不精,私钱淆杂,不系产铜去处,买运艰难,领发行使阻滞不便,诏书到日,各该开局铸钱地方,暂行停止。如地方钱法通行,官民相安,愿仍前鼓铸者,听从其便。”各地方钱局逐渐罢铸。

万历中后期,随着宫廷支出增加,以及“万历三大征”导致军费开支剧增,国家财政困难。面对日益紧张的财政状况,不少大臣又上疏提议铸钱。万历十五年(1587),葛昕上疏言“铸万历金背钱十五万锭,每积至三百万文恭进内府一次,又以六分之五咨送户部,折放官军俸粮,此钱一布,小民喜于行使……此钱原铸有限,流布民间未多,即京城内外已苦钱贵”,建议大量鼓铸,并以此获得铸息。万历二十七年(1599)闰四月,皇帝最终“以国用不足”而“命如法鼓铸”。

随后地方钱局也开炉,分区铸钱得以延续,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腾骧右卫百户李鎜奏“湖广地阔人稠,兼有矿洞,乞特差内官开矿采铜,设局铸钱,已得旨允行”。最为典型的还是万历三十九年(1611)南京铸钱,但以失败告终。正如南京工部给事中喻致知所言:“至(万历)三十九年,私铸盛行,官铸几废,稍稍以三尺绳之,而担夫牧竖怨之如仇,控马拥舆,瞋目语难。”万历时期,钱法整顿虽然失败,但为明末钱法运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明代分区钱的完善与钱法实效

万历以来钱法整顿失败一直困扰着明政府。随着明末内忧外患的加剧,时局动荡,形势严峻,边镇问题特别是辽东问题十分突出,西南贵州土司爆发“安奢之乱”,战争延绵不绝,官府耗饷劳师,一系列社会矛盾激化。在所谓“十七世纪危机”中,明朝面临白银短缺的问题,因财政的白银化已十分深入,一旦白银流入量减少,便会引发货币危机。为此,明廷不得不设法解决,而朝堂之上反对白银货币的浪潮也由此出现。在银钱兼乏的背景下,明末天启、崇祯两朝君臣力图革新,无论是铸钱规模还是铸钱地域都较之前有所扩大,钱法多有创举,使“户、工京局+各省、军镇地方局”分区铸钱体制得以完善。

自天启元年(1621)开始,朝臣多有广铸钱及解决鼓铸难之议,如户科左给事中韦蕃奏“为足饷而广铸钱”。面对铜料难办的问题,户部尚书李汝华建议:“差一专官鼓铸制钱,应差户部司属,于四川泸州买铜铸造,惟南京仍旧,其他内地责成两司,边方责成府佐,俱各久任节省之事。”户科给事中赵时用认为,“泸之收铜,则用滇、蜀、黔额解钱粮,不足以湖广益之,荆州工费则用本省派额,不足以江西益之”,将所铸之钱南北两京各半,或解京,半留自铸,官民俱利。同时指出,钱局应在各省皆开,并在各项收支中采用银六钱四的比例,这样就解决了制钱流通问题。这些建议无疑推动了天启朝的鼓铸。

天启、崇祯朝铸钱,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从中央到地方钱局新设及复设。在皇帝的支持下,天启二年(1622)初,户部宝泉局创设。宝泉局利用太仓库税银作为铸资,铜料解京,便可资其鼓铸,使铸钱原料得到保障。经陈于廷提出了十种整顿弊政的补救之法,宝泉局得以顺利运行。在此之后,各地方钱局也逐渐复开或新开:天启二年六月,陕西巡抚吕兆熊请开陕西铸局,得到批准;天启三年(1623)正月,顺天巡抚岳和声条安攘七事,建议在永平府滦州设局,利用当地的铜和铅鼓铸成钱,以接济辽东;四川巡按御史温皋谟建议开四川鼓铸;同年闰十月,湖广道御史吴之仁建议在荆州开炉铸钱;天启五年(1625),云南巡抚闵洪学称云南“滇铜堆积,铸顽铜之有余,以佐银之不足”。

当然,有一些建议并未施行。另据《明熹宗实录》记载,有如下钱局得以开炉:北京工部宝源局、北京户部宝泉局、南京工部宝源局、南京户部宝泉局、陕西、河南、密云、蓟镇、宣府、浙江、苏州、山西、福建、湖广、云南、贵州、四川、辽东、山东等。崇祯时期除在各直省继续铸钱外,在地方府域内也设置钱局,如荆州、永州、郴州、淮安等地,铸钱量也较为客观。根据目前传世和出土的“天启通宝”“崇祯通宝”数量来看,天启、崇祯朝的铸币在很多地区得以流通。

二是铸息较可观。天启时期中央及各省局开炉,利润可观,尤其是户部宝泉局,崇祯时期户部尚书毕自严总结了天启一朝宝泉局的铸息,“自天启元年开局起至崇祯元年十二月终止,计七年内……除抵还历年饷本外,共计获息四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九两六钱”,可见铸息显著。

南京钱局铸息也颇丰,崇祯元年(1628),工部署部事侍郎张惟枢在疏报天启七年(1627)南京工部宝源局铸息时指出,铸本银79250.3两,运铸过钱6510万文,“炤定例五十五文作银一钱”,值银118362两,除铸本得利银39113.63两,铸息率约50%。总体而言,两京钱局由于皇帝的重视,加之集全国之力保障铜料,使得鼓铸利润相对较高。

崇祯继位后,一改朝廷混乱局面并整顿铸局弊端,因此铸息有所上升。如北京宝泉局每年均有两万两以上(见表3)。崇祯二年(1629),南京宝泉局除工本之外获过利银6188.4134两。

表3 崇祯初期北京宝泉局铸息情况 (单位: 两)

三是确定铸钱的标准。天启时期朝臣针对私铸问题多有讨论。天启三年六月,刑科给事中解学龙摘举时弊指出:“鼓铸之法未精,钱法全坏于炉头。”同年,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游凤翔指出留都鼓铸之弊:“铜七铅三,此为旧制,今且铜铅对参(即铜五铅五),故钱色不黄而白,又减铜与铅之斤两,致钱每千文只重五斤四两,是取之铜与铅者又不知若干文。”户部尚书汪应蛟指出要铸造质量高的制钱用于区分私铸,由此驱逐了市场中的私铸小钱。

崇祯元年,崇祯帝下令清查全国各地私铸情况,《南庾奏议》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钱法之弊全在借官炉为私铸,惟禁低薄、严秤报,庶弊端可杜。贩铜不许私卖,充属本计,依议行。又有一种民间盗铸事情,聚奸长乱,深可痛恶,着抚按严督有司不时访拿”,并规定钱制“每钱务足一钱二分五厘,以绝私铸之弊,帝命依议,南北一体遵行”,从而规范了铸钱的质量和制式。

秦代以来,中央便要牢牢掌握铸币权,从而维护货币的地位。秦代中央由少内掌管铸钱,而实际上铸钱也是郡县长官的重要任务,里耶秦简记载了多种考课内容,其中有“作务产钱课”一项,可以推测当时的半两铜钱铸造是由中央与地方郡县共同承担。西汉以来,铸钱先由少府管理,后由水衡都尉、上林三官负责。东汉时期,铸钱由太尉府下金曹宏观管理,具体则由各地方郡县长官执行。铸钱模式采用“即山铸钱”,如《史记·平准书》中记“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汉书·食货志》载“铸钱采铜,一岁十万人不耕”,即是证明。隋代铸钱,除在京师长安外,又令诸王在扬州、并州、鄂州、益州等地共设二十五炉铸钱。

唐代基本延续隋代做法,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天宝年间全国共有九十九炉铸钱,计绛州三十炉,扬、润、宣、鄂、蔚五州各十炉,益、邓、郴三州各五炉,洋州三炉,定州一炉,每年共铸三十二万七千缗,实际上全国只有十一州铸钱。地方铸钱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时期,甚至各地钱监的管理已由各州县接手。需要强调的是,中晚唐至五代,各地州县自行铸钱根源于中央朝廷式微、藩镇势力坐大,这与明清时期在大一统中央集权体制下国家主动要求地方分散铸钱有着明显区别。及至宋代,朝廷吸取藩镇割据的教训,只在几个铸钱地区设立提点坑冶铸钱司,但与下辖钱监并无直接隶属关系,所管钱监的官员都由中央朝廷直接任命。

这意味着钱监管理权重新收归中央。与此同时,宋廷还确立了铸钱上供至京师的原则,即各地钱监铸造的铜钱大部分甚至全部需要上供至京师,再由京师统一转运或者对外投放,正如张方平所言:“国家故事,诸监所铸钱悉入于王府,岁出其奇羡,给之三司,方流布于天下。”咸平三年(1000),宋廷派遣官员于饶、池、江、建州“岁铸钱百三十五万贯”。《宋史》追述了至道至天禧年间(995—1021)四监岁铸额:“至道中,岁铸八十万贯;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万贯。大中祥符后,铜坑多不发,天禧末,铸一百五万贯。”《中书备对》中对元丰初年钱监岁铸额的统计如下表(表4)。

表4 《中书备对》 中元丰初年钱监岁铸额 (单位: 万贯)

从表4可知,江南东路、福建路、广南东路、永兴军路铸钱高达370万贯,约占元丰初年全国铸钱量的70%,足见宋代铸钱的集中程度。并且,这些地区如广南东路、江南东路、福建路又是宋代铜和铅的主要产地。可见,宋代铸钱模式是典型的“即山铸钱”,即铸局(钱监)设置在交通枢纽和矿产富饶之地,铸钱由中央垂直管理,铸钱地及铸钱机构服从中央统一指挥。

分区铸钱的制度基础是元代的行省制,其一个重要特点是分留寄权,这和宋代及其以前的地方行政制度有着明显区别。行省制创建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明代虽废除行省,但各省布政使的设置保留了部分地方权力,这为各省铸钱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洪武时期肇始到明末,分区铸钱的实施可大概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洪武元年至洪武八年,全面分区铸钱,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方便地方扩大财源,有利于新政权所铸铜钱的流布;第二阶段,永乐至宣德时期,宝钞推行后,铜钱铸造几乎处于停滞,然而明朝铜钱是海外贸易的重要通货,因此在浙江、福建、广东、江西四省铸钱,主要用于对外贸易和赏赐,并非便民流通;第三阶段,正统至成化时期,分区铸钱陷入停滞,古旧钱和私钱横行;第四阶段,弘治至正德时期,分区铸钱有限恢复;第五阶段,嘉靖至万历时期,分区铸钱全面恢复,在云南首开铸局,在万历初,各直省纷纷鼓铸,铸钱量开始增加;第六阶段,天启至崇祯时期,分区铸钱得以完善并大为发展,各省纷纷采买商铜鼓铸,铸钱量激增,铸息可观,同时在边镇设置钱局以搭放兵饷,“户、工京局+各省、军镇地方局”分区铸钱体制也正式形成。

明代是从“即山铸钱”到“分区铸钱”转型的关键时期,本质上是铜钱铸行从集中到分散的转变,其制度设计也涵盖了一定的国家治理逻辑,可作如下分析:

一是中央默许下的地方财源扩张。在洪武时期,国家尚未稳定,皇帝需要给地方一定自主权,其中鼓铸也是一种扩大财源的方式,地方可以搜括铜料铸钱用于军费支出等事项。这一点在万历以后表现更为明显。两京铸钱,主要为皇室服务,如万历十三年(1585),要求北京工部铸制钱15万锭,南京工部铸6万锭,“解太仓五万锭,留一万锭以便搭用,余四万锭先解一万锭,余三万锭照例解料续铸……进内库者于太仓数内拨补务足一万锭之数”,用以扩充两京财源。地方铸钱,各有名目,如万历三十三年(1605),贵州巡按毕三才题称:“贵州山多田少,额赋甚俭,虽赖川湖协济,而岁出浮于岁入,目今仓库空虚,官军俸粮历一二年不支,无从措处,乞行本布政司依式鼓铸制钱,以济民用裕国。”万历四十三年(1615)二月,湖广巡按钱春疏奏楚地铜料丰富,应大力鼓铸,“以充官吏师生之廪饩,胥役之工食”。

天启时期,地方鼓铸成为筹饷的重要手段,当然优先在易得矿产之地设局。地方钱局通过鼓铸获得收益,用来抵加派之饷或用于备赈,从而减轻财政压力。由于史料缺乏,具体数据难以作量化统计,但从当时一些大臣的描述中可见一斑。如天启三年,“吕纯如在闽铸钱备赈……汤道衡在江右设法鼓铸,遂抵加派之大半”;御史袁鲸指出湖南“议分本银三万两,责成常、辰道府开设炉座计息,中生息可抵二府黔饷”;蓟镇铸钱利息,“自五年八月起至今年九月终,得银七千一百二十八两三钱三分,解进大工,仍请俟工停之日,以嗣后所出息银留充本镇制造之需”;天启五年,密云钱局鼓铸以资军饷,“初试以二千余金之铜铅,遂得一千余金之铸息”;等等。

总体而言,在天启五年之前,各地方钱局铸息较为可观,正如天启五年四月户部尚书李起元奏称“各省直铸钱利息七十四万,俱充新饷”,为辽饷、黔饷的筹措起了作用。相比于宋代由钱监将所铸铜钱上供至京师内藏库后中央按需投放,明代分区铸钱为地方带来了一定的铸息,也扩充了财税来源。

二是出于稳定九边的需要而铸钱。明代存在“南银北流”问题,就财政循环而言,白银流向京边,年规模可达五百万两。从全国征收的大量税银被搬运到北边九镇,“白银北流,往而不返”。然而,九边军士的兵饷主要是铜钱,这就产生了银钱兑换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军士的生计,也与边疆贸易等产生直接关联。明末边镇铸钱,不仅节省国家调配军费的成本,而且可佐军需。天启时期,军镇开炉鼓铸,至崇祯初年已有突出的成效。

毕自严指出,宣府饷司署郎中事荆之琦“于军饷内通融借银一万八千两”,差官“投山陕荆衡等处,收买铜铅接济铸造”,自崇祯三年七月至九月共铸制钱12726700文,抛除工料匠役及军饷搭放,息银2507.673两,每年“可得银一万余两”。“各镇自铸则生息饶而助饷裕矣,部臣欲以宣府荆之琦为榜样,而令各镇饷司协力行之,始借饷以铸钱”,如辽东鼓铸,“每银一万两可余四千五百余两”。甘固钱局“崇祯三年六月起九月止,搜括、籴放、鼓铸,共得银一千二百二两……抵充甘镇,崇祯四年春季年例以后,每季铸钱生利以三百七十两为率”。

“陕西、云南二省,密云饷司见在举行,俱解充新饷之用,宣府、甘固二饷司见在举行,俱扣充旧饷之用。大同抚臣自行鼓铸,以充军前之用”,可以说,军镇利用鼓铸解决军费,这是晚明钱法的一大创新。当然,至崇祯末,军镇钱局也难开,“宣军缺饷……炉匠久停,生息日寡”。军镇钱局钱法败坏,主要原因是铜料短缺,制式不一,“各镇有兵马处皆开铸以资军饷,而钱式不一,盗铸孔繁”,引发诸多问题。值得肯定的是,边镇铸钱促进了铜钱在边地流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地通货格局,尤其是以实物为主的货币形态。可以说,这些举措是明朝出于维护九边稳定而推行的。

三是开发西南和解决各地方小额通货不足问题。以北宋为例,其铸造铜钱的钱监主要分布在长江中游、黄河中游、岭南等地,集中于重点矿区,在货币需求较大的经济核心区与边疆军事开支区均有货币供应。宋代铜钱流通成本极其高昂,成本包括过境纳税、搬运成本、规避官府限制(宋廷限制铜钱从重点地区流出)等,导致铜钱难以广泛流通至各地。

到了明代,唯有云贵川陕等地铜铅资源尚且丰沛,其他地方的铜矿大多已经枯竭,不敷鼓铸,这使过去“即山铸钱”的模式难以为继。显然,明代要保证各个区域的铜钱供应远比宋代更为困难,因此只能在西南等地招商买铜。天启时期工部侍郎董应举指出:“陕铜产于镇虏、兰州,聚于三原;蜀铜聚于泸叙;滇铜聚于永宁卫。”自明中期以后盐课被用作铸本,招商购买铜材,如天启三年,山西道御史吴甡指出“铸钱一节,岁留淮课十万计”。明末又将关税作为铸本,这一举措促进了西南地区的开发,尤其云南在天启时期的铸钱取得成功,铜钱逐渐代替海贝行用,在财政领域也逐渐形成“银钱二元”的征收结构,促进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

明代各地要维持稳定、充足的制钱供应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流通铜钱中的各种古旧钱、私小钱更难以摒绝,实施分区铸钱也是为了解决各地方小额通货不足的问题。铸钱固然可以通过兵饷发放、贸易等方式流通到各地,可是从西南或北京到长江中下游以及东南沿海的经济活跃地区都是长距离运输。自明代中期以来,白银的大量流通解决了长距离贸易问题,而各省所铸铜钱留于本地行用,是对白银的一种补充。因此铜钱稳固地流入地方市场,缓解了小额通货不足的问题。

尽管如此,明代分区铸钱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虽采取多种措施,亦无法解决。

第一,铜料难济。洪武时期,各地开炉铸钱缺乏铜料,但可以搜集铜器或前朝旧钱进行弥补。当然也可以开采铜矿,但数量有限。当时大量西南土司占据矿场,国家开采的成本较高,而除国家开采外,还有矿民自采及盗矿等问题。

嘉靖、隆庆、万历以后,朝廷铸钱也遭遇缺铜之患,影响鼓铸。至明末,虽然朝廷大量采买商铜,但是问题仍然很突出。天启初年,杨嗣昌曾上《议广铸制钱疏》指出,国家鼓铸不兴的重要原因在于“致铜难”,“官买则不足,私贩则有余”。针对钱法运作中铜矿缺乏及应对之策,朝臣多有议论。如天启四年,工部屯田司署郎中事员外郞万燝言:“臣向承乏宝源局,目击铜斤匮乏。”再如天启五年,“工部以局炉停铸已久,内府制钱无措,请札行荆关主事采买钱铜”。

即便是朝廷集全国之力支持的宝泉局,也多有拖欠铜料的情况出现,有的省份拖欠铜本竟达数年之久,李起元题称:“省直钞关坐派各若干,省直动支轻赉,钞关动支税银,买铜运京,载在功令,亦可谓严。及查南直共派十万,至今欠九万五千六百两零,浙江共派十万,至今欠六万九千七百两零,江西共派十五万,至今欠一十三万,湖广共派十万,至今欠八万四千零,似此怠缓,法宜重惩”,导致宝泉局“炉突无烟,工匠束手”,而户部“所望各省铜料之接济,真以日为岁者”。各省铜料久未运进,大大延缓了京局鼓铸的正常进度。正如李起元指出:“今之所虑者不在铸息之不多,而在铸本之难措,不在局炉之不广,而在铜铅之不继。”而各省筹措铸钱铜料的情况远不如京局,所谓“司铸者则又苦铜之难办”,以万历时期福建为例,“欲广铸钱必先买铜,年来采办不行,商贩不至,局虽设而匠日闲”。

崇祯时期虽对鼓铸力行改革,并严查私铜,但铜料仍不济。如崇祯六年(1633),文士昂指出南京宝泉局欠铜严重:“铺户许志升承办南部,崇祯四年分例铜二十万斤,南部咨报发过银一万二千两,南部咨报先解铜铅十万斤,于本年八月初六日解北交纳,见过务铜铅二万五千斤,其余未经过务交纳;铺户徐奇领局钱一千两,应办铜铅八千三百三十三斤三两,已完铜铅七千四百斤,未完铜铅九百三十三斤三两……铺户史汝霖、傅诚瑚、徐允达领局钱一万两,该办铜铅八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完过铜铅七万四千八百一十七斤六两……未完铜铅八千五百一十五斤十两。”不仅铜材生产不足,而且国家对开铜矿的管理也不严密。因此,铜料成为困扰明廷钱法的重要问题。

第二,铸币管理分散。自天启二年宝泉局设立,钱法堂成立,中央的铸币权交归户部,工部则从主导机构沦为辅助机构。此前,工部铸本也多来自户部银库,铸出铜钱优先解入内库,只有一小部分归还户部,得利者为工部,这损害了户部的利益。自从由户部铸钱,铸本来自户部的盐课、关税等,无需再经过工部鼓铸,并且由钱法侍郎和钱法堂负责,在管理上更加严密,程序更为有序,铸钱效率大大提高。与户部相比,工部不仅钱炉少,而且增炉和办铜都有困难。与此相反,户部利用权力更易得铜料。户工二部争夺的焦点即铜料,由于工部铜料多来自商人办铜,与户部有别,工部为此多发难于户部。可见,户工二部有关铜料争夺矛盾已深。与此同时,户工两部各自为政,各管钱法,币材争夺就在所难免了。

明朝南北两京,同时拥有铸局和管理权。由于南京鼓铸成本低而北京鼓铸成本高,由此逐渐演化成困扰明廷的“南北钱”问题。《明史》中记载,万历后期,增炉鼓铸后,“北钱视南钱昂值三之一”。当时,流通着两种不同价值的货币,南钱与北钱的分界地在山东兖州,“北钱行至兖州而止,南钱亦行至兖州而止”,行钱区被割裂而难以统一。

明代在地方分区铸钱时,铸钱权力分散在各机构甚至军府,名义上归工部掌管,但实际运作上并不统一。自洪武时期开始,各省铸钱由右布政使管理,除万历时期张居正责令各省抚按办理有所成绩外,其他时段效果皆不佳。天启后,钱法主导体制发生变化,中央介入,由户部统一管理,并差官办铜,责令两司专任管理。而清代铸钱,由地方督抚统一管理,设有督理、管理、监察三个层次的官员,督理官员多为省两司或铸局所在地知府,管理官员则为当地同知、通判等,而监察官员则多为省府派出。以乾隆时期的宝苏局为例,“稽查局务系藩臬两司会办,其支销事宜,藩司衙门主政,在局监督官一员系委苏州总捕同知兼管,另于佐杂遴委一员为协理,其协理官一年一换”。就管理体系而言,清代比明代更加细化。

第三,市场力度不足。明代市场内部没有足够分量的金融组织,难以推动分区铸行的铜钱进一步流向基层市场,这成为分区铸钱面临的主要困境。明代铸钱数量有限,故而投放市场的铜钱数量远远不如清代。但是,无论是分区铸钱还是即山铸钱,始终是以财政为核心的运作机制,必然会造成铜钱投放出现集中性问题,即使分区铸钱也仅限于某些重点区域。明代也曾尝试在搭放和回笼铜钱上做过努力,在隆庆、万历时期国家便尝试将银钱使用的范围进行划分,“隆庆元年,令民间货鬻值银一钱以上,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

在天启时汪应蛟也指出,“每岁解银若干到部,买钱回用,凡官吏、师生俸粮及皂快人夫工食,悉以钱文放”,将以往用银支付的工食银改为用钱搭放,这样既能解决“银荒”问题,又能促进所铸之钱的流通,如谕“顺天府五城二县,疏通钱法。凡出纳俱以钱二分支收,每钱六十五文当银一钱”,实际上在税收征收时依然重银轻钱,而且官府纳税专用银,加上火耗、赔补等,百姓“以此称苦”。银钱则兼收兼支,“若令七分收银,三分收钱,或大封收银小封收钱,随地方时估定为成数,如是收即如是放,勿得盈入缩出,或亦便民之一道”,“定以三七兼收,定以二八而流行,既广收息亦多其便”。从财政角度来看,明代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仍难推广铜钱,这是由于当时缺乏庞大且广泛的金融组织来润滑,造成了铜钱行用的场域受限。

明代金融机构已成一定规模,如钱庄、钱铺等已经在城市中存在,如庞尚鹏所言“设立铺户,举市镇殷实之家充之,随其资本多寡,赴官买钱,以通交易”。在基层市场中也存在较为简陋的钱桌作为银钱兑换的场所,如《杜骗新书》及明代世情小说中对钱桌兑换铜钱的反映等。钱桌、钱铺等组织的存在会推动铜钱向基层市场推广,扩大铜钱受众,提高市场铜钱溢价(指的是使得铸钱局所铸铜钱收益扩大),从而促进铜钱流布。单就这一点而言,明代无论政策制定还是市场力量,均不及清代。

总的来说,分区铸钱的核心是铸币权的下放,即由中央下放给各布政司、军镇。铜钱能实现分区鼓铸,是明代以来由财政白银化、白银货币化带动的货币不断深化的结果。白银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为了解决辅助白银的小额通货的供给,各地铜钱的供应才被朝廷重视。此外,晚明以来,铸钱成为国家补给财政的重要手段,而铜钱又是搭放军饷的重要来源,这也是国家大力实施分区铸钱的重要原因。从实际运作看,分区铸钱的实施困难重重。

首先,铜料不足时常困扰明政府。其次,条块管理较为混乱,户工二部对铸钱常有不同看法,影响钱法政策实施,省级铸钱管理也较为混乱,难以统一。再次,明代金融组织规模有限,官府推广铜钱并不顺畅。最后,铜钱分区流通,各自为政。各省铸钱的质量及大小与京师明显有别,从颜色上看,京师为黄钱(含铜量高)、地方为青钱(含铅量高)。同时又存在“南北钱”问题,由于南京鼓铸成本低而北京成本高,造成两个钱区银钱比价差异显著。各省鼓铸量的不同和时开时罢,也使明代中后期长期存在“行钱之地”“非行钱之地”的铜钱流通区域的差异。自始至终,明代钱法不振,自宋代以来铜钱式微的情况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明代分区铸钱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积极的,体现了明代国家治理的原则,虽然实施起来有诸多阻碍,但为清代钱法的重整奠定了基础。清政府在币材采购、运输和鼓铸上更加积极有为,更重要的是,在西南地区完成改土归流,这为朝廷获得低价的铜铅资源创造了条件,从而实现大规模铸钱。明清以来一直贯穿着“分区铸钱”的原则,清乾隆时期分区铸钱制度得以定型并发展到顶峰,其积极意义就表现得更加明显,限于篇幅,拟另文再论。

作者:赵士第,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原文刊载在《社会科学战线》2025年第4期,注释从略,请征原文。

来源:嘉乐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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