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 “茶叶” ?犯法!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2 10:02 4

摘要:A公司是第1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B公司经A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

一些不法商家

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

售卖假冒产品

有人以为只是蹭蹭“热度”

但这可能触犯刑法了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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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第1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B公司经A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

陈某、苏某某、梁某及倪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多个店铺,并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假冒第13***号注册商标的茶叶,包括“XX青饼”等知名产品。2023年11月,案外人在涉事店铺购买后发现所购茶叶并非正品,遂报警。2024年1月,警方将涉案人员抓获,并查获了大量假冒商品。

经鉴定,查获的涉案茶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某短视频平台销售记录及商品参考价格计算,已销售假冒商品金额达140余万元,查获未销售假冒商品金额达250余万元。公诉机关依法对陈某、苏某某、梁某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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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三名被告人与B公司达成谅解协议,共计赔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某、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店铺,进行大规模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140余万元,扣押的未销售茶饼仅“50年代大XX”一款,按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就高达23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人违法所得较低,不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并请求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梁某系从犯的观点,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为销售假冒商品所涉店铺股东,通过分工协作开展售假活动,在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苏某某、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没收扣押的假冒商品及相关作案工具。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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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更是推动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长此以往,消费者对行业市场的信任将被削弱,企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力也会遭受打击。

在此,鹏法君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控商品来源,守好知识产权“安全关”,切莫因贪图短期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消费者若发现所购商品可能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电商平台也需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加强审核把关,助力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

只有品牌方、消费者和电商平台齐心协力,共同抵制侵权行为,才能让真正的品牌价值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得以彰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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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 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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