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第九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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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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