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去世后,其非婚生子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公司股权。这一诉求遭到原配及其子女的强烈反对,认为小张“没有名分”无权继承。非婚生子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公司股权?
老张去世后,其非婚生子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公司股权。这一诉求遭到原配及其子女的强烈反对,认为小张“没有名分”无权继承。非婚生子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公司股权?
——小张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父亲的股权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小张和父亲的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又因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未作出特别规定,小张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主张参与父亲名下的股权继承。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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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