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12事故查明,工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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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报告显示:2025年1月12日13时15分左右,在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分拣车间内,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95 万元。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鄞州姜山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全文如下——

鄞州姜山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1月12日13时15分左右,在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分拣车间内,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95 万元。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鄞州姜山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1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宁波全收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收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营业期限:2022 年 9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BYT0NU8C;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王伯桥村;法定代表人:*奥迪;注册资本:5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施工合同。2024 年 10 月 7 日,全收公司与*龙武签订电气工程承包合同,将塑料分拣线的电气以及自动化工程发包给*龙武施工完成。工程内容包括:完成整个塑料分拣线的电路以及气路搭建,确保整条分拣线能正常通电通气运行;完成整条分拣线在自动化控制上 plc 的编程工作。约定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11月 8 日,竣工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295000元整。实际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22 日,至事故发生时,除尚未完成设备调试工作,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

2.劳动合同。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死者*飞在全收公司做杂工,工资为 30 元/小时。全收公司和*龙武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5 年 1 月 9 日前,其工资由全收公司转账给*龙武支付,1 月 9 日及之后,其工资由全收公司直接支付。全收公司为*飞及其他 11 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 80 万元。

3.安全管理情况。(1)全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奥迪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全收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 月 12 日 13 时许,全收公司杂工*飞、*启龙 2 人在塑料分拣车间中部的斗式提升机处,进行电缆桥架盖板作业。13时 15 分左右,*启龙去相隔 10 米左右的车间空地上取盖板后返回,发现升降斗开始爬升,*飞面朝料仓,身体夹在斗式提升机的升降斗和塑料分拣线料仓底部框架之间,随着升降斗不断爬升,其身体朝前被夹成“C”字形。*启龙见状大声呼喊,其他工友闻声赶来。13 时 22 分,*启龙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龙武,向其报告。期间,工友拨打了 120医疗救护电话及 110 报警电话。120 救护车赶到后,将*飞送至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全收公司塑料分拣车间内。事发设备为位于车间中部的斗式提升机,该设备为非标设备,由全收公司通过采购不同厂家设备组件组装而成。事发部位为斗式提升机的升降斗和塑料分拣线料仓底部金属框架之间。升降斗东西长约 140cm、南北宽约 75cm,北侧高约120cm、南侧高约 92cm。在非工作状态下,升降斗底部距离地面约20cm。塑料分拣线电缆桥架位于升降斗北侧,紧邻升降斗与料仓框架之间。电缆桥架距离地面高度约 185cm,料仓底部框架距离地面高度约 202cm。斗式提升机升降斗感应压力为 20㎏,最大承重为 2000kg。当设备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升降斗感应压力≥20㎏时,升降斗将自动爬升至提升机顶端,高度约 6.3m。据调查核实,事发当日上午,全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奥迪将塑料分拣线电源打开,设备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准备下午进行设备调试。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9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接应急联动警情后,区公安、应急及属地政府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处置。事故发生后,鄞州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集相关单位对事故上报、调查、善后等工作进行布置,各单位按职责分工有序展开工作。经对该起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应急响应及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第一时间快速救援,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全收公司杂工*飞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检查设备状况、切断电源的情况下,靠近通电待机中的斗式提升机进行电缆桥架盖板作业,致使升降斗感应到重力后自动爬升,身体被夹在升降斗与塑料分拣线料仓底部金属框架之间,受到挤压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全收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机械伤害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2.全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奥迪,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四、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免于追究的人员

1.*飞,作为全收公司杂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检查设备状况、切断电源的情况下,靠近通电待机中的斗式提升机进行电缆桥架盖板作业。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故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全收公司

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机械伤害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全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奥迪

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收公司要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全面排查,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增强隐患排查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不同岗位安全风险及特征,及时发现、解决作业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风险不演变为隐患、隐患不发展为事故。

(二)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培训活动,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大安全问题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做好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姜山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信息来源: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中国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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