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镇隆镇龙登村发生一起1人在修复河堤护坡时,河堤发生塌方,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2025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镇隆镇龙登村发生一起1人在修复河堤护坡时,河堤发生塌方,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市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重建工程镇隆镇龙登施工点(下称龙登施工点),发生事故的位置(下图红色箭头处)为一处河床开挖基坑(深度1.5米,宽2.5米,长10米)。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西涂*劳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简称涂*茂名分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7日,隶属于江西涂*劳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D*******,负责人:温*文,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信宜市东镇礼圩湾角村***屋*楼*室。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22〕0001**)登记: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11月03日至2025年11月0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63132**),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企业备案,有效期至2027年8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温*文,男,职务: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赣建安A(2023)00060**,有效期至2026年5月29日。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温*文,男,36岁,江西省宁都县人,涂*茂名分公司负责人。
2.王*涛,男,36岁,四川省三台县人,龙登施工点现场劳务班组长。
3.陈*新,男,56岁,信宜市人,龙登施工点木工班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10时许,龙登施工点护岸挡墙基坑开挖完毕,陈*新、任*中、杨*全、陈*裔四名工人随即进行支模作业。12时15分许,支模作业完毕后,四名工人全部返回驻地吃午饭,计划15时浇筑混凝土。14时40分许,陈*新返回龙登施工点,独自进入基坑内复检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牢固情况时,岸侧土质边坡突然垮塌,被塌下的土方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14时50分许,任*中、杨*全、陈*裔发现情况后,立即调度现场机械配合人工对陈*新展开救援,并迅速拨打110、120等报警求助电话,属地镇政府、公安、消防、医护人员等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15时40分,陈*新被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宣告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接报后,事发单位、属地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序,第一时间迅速疏散事故现场工人,拉起警戒线。在处置过程中无群众、工作人员伤亡,未发生二次事故,舆情稳定,未造成负面影响。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市公安机关、镇隆镇人民政府迅速确认在事故中死者身份,及时与其家属对接沟通,做好安抚等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方情绪稳定,对事发经过和死因无异议。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死者:陈*新,男,汉族,56岁,信宜市东镇街道人。死亡原因:被泥浆沙石掩埋致全身多部位损伤引发创伤性休克 。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坍塌位置边坡土质疏松,与前后部位填料不一致:坍塌部位系粉质砂土填筑,前后为粉质粘土。基坑开挖后,边坡受外界和现场搅拌机及堆料负载承压扰动影响较大,边坡底部潮湿,稳定性差,继而在作业人员陈*新进入基坑内复验浇筑前模板尺寸时发生坍塌造成亡人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陈*新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排查、对边坡环境危险因素未做辨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基坑进行下蹲丈量;对边坡坍塌前预兆未能及时发现和迅速躲避坍塌泥土。
2.涂*茂名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该日只对四名现场作业人员开展班前教育,但内容过于浅显,流于形式,未针对边坡存在隐患风险进行系统性告知和提醒,作业人员麻痹大意风险意识不强致使意外发生。
3.涂*茂名分公司安全技术管理疏忽,未有效识别边坡土质发生变化,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对龙登施工点开展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坍塌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信宜市镇隆镇“2·1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监管情况
(一)镇隆镇政府
该府能主动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明确部门、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配合水毁河道修复工程安全监管,重点督查水毁修复进度、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以“防风险、保安全、护民生”为目标,构建“镇-村-组”三级联动机制。累计开展河道巡查50余次,组织安全检查26次,整改安全隐患28项,整改率达100%。
(二)市水务局
该局能认真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市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重建工程开工以来,按照要求开展督导检查,累计派出6个检查组检查工程项目6宗次,排查出一般隐患问题22个,全部整改完成。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陈*新,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排查、对边坡环境危险因素未做辨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基坑进行下蹲丈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事故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涂*茂名分公司。作为劳务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等有关规定,故对本
事故的发生负有劳务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温*文。作为涂*茂名分公司的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有关规定,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劳务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王*涛。作为劳务方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建易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