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or劳动关系?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23 17:06 2

摘要: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某天,成某使用自有车辆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服务站点提供运输服务,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由公司向其发放每月工资,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成某入职后,服务站点通过某平台的司机端APP进行司机信息绑定,司机通过短信验证方式登录司机端APP查看服务站点分配的线路、运输任务并进行作业记录等,服务站点可登录APP查看司机上传的作业情况等信息。成某配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成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连州法院。

法院审理

连州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成某接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劳动,并由原告向其支付其所付出劳动的对价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成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故判决确认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成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向被告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32元。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认定企业与送货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规定,并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式逐渐多样化,企业要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法律关系,对于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必须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王建兵 于嘉欣

编辑: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肖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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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韵韵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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