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 合同条款里藏着不少容易引发造价争议的 "雷区" 今天和大家详细聊聊 10 类常见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和应对办法 帮你在签约时避开陷阱 在遇到争议时找到解决思路一、固定总价条款:明确风险范围很关键风险点合同只说 "总价包干" 却不明确风险范围 比如
在建设工程领域 合同条款里藏着不少容易引发造价争议的 "雷区" 今天和大家详细聊聊 10 类常见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和应对办法 帮你在签约时避开陷阱 在遇到争议时找到解决思路
一、固定总价条款:明确风险范围很关键
风险点
合同只说 "总价包干" 却不明确风险范围 比如材料涨价超过 5% 设计变更等情况 施工方可能要承担无限风险 如果工程没完工 审计可能直接按 "总价 × 完工比例" 核减费用 没考虑措施费的摊销规则
解决办法
签约时写明风险范围 比如约定 "材料涨幅超 5% 可调差"" 设计变更超合同价 10% 需重新议价 "
对已完工程采用分段计价 按 "定额价 + 合理利润" 结算 避免全部按比例下浮
如果市场波动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 可以引用《民法典》第 533 条 主张情势变更调整价款
二、审计条款:约定清楚审计细节
风险点
只说 "以审计为准" 却不明确审计主体 是军队审计还是第三方审计等 容易造成结算僵局 而且审计单位可能单方核减费用 施工方被迫接受更低的价格
解决办法
明确审计程序 约定审计单位为双方共同委托的甲级造价机构 审计结果需要三方签字确认
写入反制条款 比如 "审计核减率超 5% 时 超限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审计费"
如果审计程序违法 可以引用最高法解释 申请司法鉴定推翻审计结论
三、工程量清单条款:漏项责任要分清
风险点
招标清单漏项超过 30% 却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漏项责任 施工方可能因为低价投标放弃索赔而亏损
解决办法
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4.1.2 条 要求发包方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强化招标人的责任
设置兜底条款 比如约定 "漏项超 5% 时 按定额价上浮 10% 结算"
投标时提交《工程量差异风险提示函》 留下书面记录 作为免责证据
四、背靠背支付条款:保障分包方权益
风险点
约定 "发包方付款后 承包方再支付分包方" 可能会变相拖延支付 如果总包方不积极向发包方追款 分包方就会很被动
解决办法
限制条款效力 约定 "总包方需在发包方欠付后 30 日内启动诉讼 否则视为放弃抗辩"
分包方可以引用代位权制度 直接起诉发包方 要求在其欠付范围内支付款项
设置保底支付条款 比如 "无论上游是否付款 总包方需按进度支付 70%"
五、措施费包干条款:关注成本变化
风险点
约定 "措施费包干不调整" 但设计变更可能导致措施成本大幅增加 审计时可能按 "未施工项比例" 核减费用 没考虑已摊销的成本
解决办法
细化调整规则 约定 "设计变更导致措施费增减超 10% 时 按实结算"
施工时注意留存《措施方案审批单》《监理验收记录》等证据 量化成本支出
引用《建筑工程施工措施费计算标准》等行业规范 对抗审计的主观核减
六、材料调差条款:明确调差规则
风险点
只说 "材料价差按信息价调整" 却不明确调差基数 是按投标价还是施工期均价等 发包方可能以 "甲供材" 为由拒绝承认市场价波动
解决办法
锁定调差公式 比如写入 "价差 = 施工期信息价 - 投标价 涨幅超 5% 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可以约定承包方进行材料期货套保 实现价差风险共担
参考地方高院意见 如江苏高院规定 "材料价波动超 30% 可调差"
七、质量保证金条款:合理约定返还期限
风险点
约定 "质保金返还期限为 1 年" 但法定防水工程质保期为 5 年 发包方可能以 "保修期未满" 为由长期扣留质保金
解决办法
采用双重期限设计 约定 "质保金返还期限与法定保修期孰早"
实行分期返还机制 比如 "竣工验收 2 年后返还 70% 5 年后返还 30%"
明确违约责任 写入 "逾期返还按日息 0.1% 计罚"
八、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避免结算拖延
风险点
未明确约定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施工方可能丧失默示认可权利 发包方故意拖延结算 施工方无法主张逾期利息
解决办法
设定刚性时间限制 约定 "发包方需在 28 日内答复 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
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6 条 强化条款效力
结算文件通过公证邮寄 留存签收记录 固定证据
九、合同无效条款:保障施工方权益
风险点
合同无效后 施工方可能被迫按 "定额价" 结算 利润归零 发包方可能以 "合同无效" 为由拒付管理费、利润
解决办法
约定利润保全条款 如 "若合同无效 按行业平均利润率(8%)计取利润"
依据最高法解释 无效合同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要保留好签证单等履约证据
明确即使合同无效 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 保障诉讼权利
十、优先受偿权条款:维护工程款权益
风险点
合同约定 "承包方放弃优先受偿权" 可能导致工程款执行困难 优先受偿权期限(18 个月)届满未主张 权利就会消灭
解决办法
写入排除弃权条款 如 "任何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
建立期限预警机制 竣工验收后 12 个月内启动诉讼 保留主张记录
通过司法判例 尝试将垫资款、违约金纳入优先权范围
总结建议
签约时,用清晰条款明确风险边界,避免模糊表述
履约时 注重证据留存 建立 "合同 + 签证 + 影像 + 函件" 的四维证据链
争议时 用司法判例支撑诉求 精准引用相关法律和指导案例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多关注这些条款细节 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才能减少造价争议 保障自身权益 你在合同中遇到过哪些棘手问题 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欢迎一起交流~
来源:造价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