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央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 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23日消息,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已在部分互联网平台和政务服务、教育考试、文化旅游、医疗卫生、邮政寄递、交通出行等行业领域开展了试点应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场景、使用原则,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职责任务、法律责任,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制定了《管理办法》。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二是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三是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四是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
《管理办法》对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等保护和处理个人信息,是如何规定的?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信息收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从而减少互联网平台收集个人身份信息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信息,所收集的信息仅限网络身份认证所必要的信息,不得收集其他信息。
在信息提供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坚持“最小化提供”原则,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的结果,不提供其他信息;对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的明文身份信息。此外,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但提供的信息仅限网号、网证对应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认证日志信息。
在其他信息处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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