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早已嵌入国家治理与百姓生活的肌理,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着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从捍卫人格尊严到促进家庭和谐,从加强产权保护到倡导诚信经营,从守护头顶安全到净化网络空间……五年来,1260个条文在千万起司
开栏的话
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早已嵌入国家治理与百姓生活的肌理,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着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从捍卫人格尊严到促进家庭和谐,从加强产权保护到倡导诚信经营,从守护头顶安全到净化网络空间……五年来,1260个条文在千万起司法案件中转化为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更通过潜移默化的普法教育形塑着全社会的价值理念与规则意识。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典’亮美好生活”专栏,通过以案说法、法官讲法、动漫普法等多种形式,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故事,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法官说法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庭长
小小的蜜蜂侵权案件,映射出养蜂难测的风险和经营的艰辛的同时,也体现出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即“归责之困”。本案归责问题涉及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绿色原则”,以及侵权责任中“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案件的成功调解,正是得益于审理时,法庭对归责问题的充分释明。
首先,关于被告的责任,事实是比较清晰的,被告将有农药残留物的蜂蜜置于自家蜂箱处,致使原告养殖的意蜂因误食致死,被告对此结果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蜜蜂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被告在案件中提及因连续遭受意蜂“盗蜜”的损失,其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较易被人们忽视。本案双方当事人饲养的蜜蜂种类不同,在体型和习性上有明显区别,意蜂体型较大,侵略性强,在蜜蜂侵权案件中是主动攻击的一方,中蜂往往难敌意蜂的侵略,被告所养殖的中蜂连续四年被意蜂“盗蜜”遭受严重损失便是意蜂对中蜂安全构成威胁的体现。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意蜂的饲养者更应当承担采取安全措施责任,避免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情形的发生。本案中,原告未尽采取安全措施责任,使意蜂进入被告家中的蜂箱处,致误食含有农药残留物的蜂蜜中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换言之,假设被告系将致毒蜂蜜拿至原告的蜂箱处导致原告蜜蜂死亡,则难以触发原告的过错责任。
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到“绿色原则”在本案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蜂是我国的本土蜂种,对保持本土生物链完整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意蜂的引入是丰富农业生产方式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客观需要。但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意蜂与中蜂之间存在生存竞争关系,且中蜂处于竞争劣势,我们应注重保护中蜂种群的生存环境,推进对意蜂饲养的规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最后,从前面两点可以看到,原被告对本案蜜蜂致死损害这一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原告因蜜蜂死亡的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自身亦有过错,被告的责任得以减轻。原告经释明后,自愿承担50%的损失,被告亦解开了几年来的心结。
代表点评
田淑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赤壁市娴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赤壁市中伙铺镇安丰村党支部书记助理
法官为蜂农解忧:专业与温度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深壹度》栏目推出的特别节目第三集《“辩”曲直》中,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成功调解蜂农之间侵权纠纷的这起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同为农业养殖生产者,我对农村劳动者的艰辛体验深刻,自己辛苦劳动的成果毁之一旦的那种滋味,是每一个农业生产者刻骨铭心的痛。
我们村里也有不少养蜂人,案件中蜜蜂“盗蜜”引发的纠纷也曾听到过,大都不了了之,有的是因为损失不大,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养蜂人对各自的法律责任缺乏清晰的认识,双方都觉得自己没有错。程鹏翔法官不仅能够把养蜂人各自的责任分析得让人信服,还能够耐心地学习养蜂知识,了解蜂种的习性特点后再形成自己的意见,最后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体现了明察秋毫的判断力。更难得的是法官在调解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引导蜂农去思考怎么降低“盗蜜”的风险,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看完这集节目,我想起一句话,这就是人民需要的好法官。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不仅要为节目中的法官点赞,更要为发现他们、宣传他们的节目组点赞。
评论之声
从蜜蜂纠纷谈依法治理与科学治理的同频共振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白霓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胡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深壹度》栏目联合策划的特别节目第三集《“辩”曲直》中,白霓镇发生的这起特殊的蜜蜂纠纷案件引发关注。作为镇党委负责人,看到这起纠纷有效化解,既要为法官的司法为民作风点赞,也深感党委在维护一方平安方面责任重大。
法官的释法说理,专业且细致,非常具有说服力,不仅抚平了双方更深层的怒火,老钟在法官的公平教育下真正放下四年的积怨,做到了实实在在的案结事了,还向大众普及了民法典知识。在这次蜜蜂案件中,我看到了依法治理和科学治理两种治理方式的同频共振——民警的侦查、法官的审理是对矛盾纠纷的依法治理,调解员和综治力量的层层参与是对矛盾纠纷的科学治理。两种治理方式的结合,真正起到了1+1>2的效果,用我们农村的话说,就是双木成林,我认为这也正是“枫桥经验”精髓和魅力所在。
白霓镇是一个口袋镇,人口较多,群众的经济活动频繁,矛盾纠纷也就较为多发。近年来,党委根据法庭建议整合调解力量、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确实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及时化解方面起到了明显效果,在预防矛盾纠纷方面,也已经着手加强镇村两级干部的学法用法培训。相信我们只要迈开依法治理和科学治理这两条腿,在基层治理的道路上,会走得更快更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