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居然在当事人一方的基本信息完全不符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人躺在ICU居然写下欠条法院判还钱”。
江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经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居然在当事人一方的基本信息完全不符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人躺在ICU居然写下欠条法院判还钱”。
这是现代版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所以,在一审被告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称赣州中院)提起上诉并列明上诉事实和理由时,赣州中院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即发布“情况通报”表示:法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即成舆论热点和热搜,民众的诟病和评论一波接着一波、一波盖过一波,央视著名主持人张泽群也在其中。
张泽群在其今日头条注册账号下,对经开区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的评论共四句话。可以说评论是言简意赅,言词犀利。
通常,像张泽群这样的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对某一事件发声发表评论,往往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推动事件的解决,传递弘扬某种精神和社会正能量。更何况张泽群还是一个拥有近20万粉丝的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影响会更大,促动会更快,效果会更好。
所以,对名人利用其影响力,对社会事件发声,为广大人民群众遭遇的不公不平事呼与喊,给正义正能量站台高呼。笔者举双手赞同,并且希望有更多的像张泽群这样的名人能勇敢地站出来和发声。
但同时,名人的发声呼喊甚至站台,又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名人又要谨言慎行。因为,做好了事半功倍,会产生很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没注意轻视可能就会适得其反,甚至被反噬,轻则自毁“人设”,重则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就像张泽群为赣州经开区法院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发声发评论,与普遍民众相比,更应该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否则,会闹笑话,也不利于法治精神的传播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为此,特与张泽群探讨,其为经开区法院的“糊涂案”发表的评论:不当之处。请谅。
这里的“中院”应是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区院”应是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赣州中院是经开区法院的上级机关。因为,根据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人民法院分四级即最高、高级、中级(如赣州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如经开区法院),从上诉和监督程序及业务指导看,就是“上级机关”。只是这种上下级机关,与政府部门行政机关间的上下级关系不同而已。
从四句话的关联性看,张泽群可能认为本案中“二审纠错”违法特别是违反程序法(也可能有别的理解)。但是,从四句话的关联性看,这种理解或解释也是最符合评论原意的。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二审纠错”完全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如本案上诉了,按“上诉程序”,赣州中院可通过多种方式纠错;如本案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赣州中院按审判监督程序纠错。所以,张泽群的怀疑,容易造成民众对法律的误解和法治精神的质疑。
第三句:“追责由纪检部门复责(复应为负,应是笔误)”,这句话构易误导民众对不同机关的职责的误解,因为张泽群可能认为,本案一审法官的追责由纪检部门负责不妥但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和《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法律的规定,如开发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违法或违背法官职业要求的,其追责由法院负责。
同样,如开发区法院的法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如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其追责则由纪检部门负责。两者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责任的追究。所以说,“追责由纪检部门负责”,有党纪国法的规定,不应怀疑质疑。
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赣州中院就是经开区法院的上级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二审纠正一审错误”,无论是按“上诉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一审的错误,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追责(党纪政纪)由纪检部门负责,“于纪有据”,不应怀疑质疑。
故此,对赣州经开区法院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无论是“二审纠错”,还是纪检部门追责,均不存在“错上加错”的情况和可能性。
笔者的这些探讨和商榷,不知是否与张泽群的评论原意相符。如有不妥不当之处,请谅。同时也希望张泽群能宰相肚里能撑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来源:北京一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