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不动产流转日益频繁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关系着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有些人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着误解,容易忽视权属变更登记这一关键环节。当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属出现偏差,如何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权属变更登记又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决定作用
在不动产流转日益频繁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关系着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有些人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还存在着误解,容易忽视权属变更登记这一关键环节。当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属出现偏差,如何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权属变更登记又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决定作用?接下来,检察官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剖析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权属变更登记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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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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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六检察部 张天姝
编辑、审核:办公室(正义海螺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天津滨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