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深度交织期,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时,面临着合规性审查精细化、风险防控立体化、产业协同实质化的多重挑战。法律尽职调查作为投资决策的核心风控环节,不仅是穿透识别潜在风险的专业工具,更是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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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在国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深度交织期,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时,面临着合规性审查精细化、风险防控立体化、产业协同实质化的多重挑战。法律尽职调查作为投资决策的核心风控环节,不仅是穿透识别潜在风险的专业工具,更是构建国资安全屏障与实现保值增值的制度性保障。本文立足最新监管规则,结合司法裁判案例与实操经验,构建覆盖投资全周期的尽职调查操作框架,为国企LP提供兼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风险管控解决方案。
一、国资LP投资的监管逻辑与核心规则体系
(一)三重法定监管红线的实务解析
国有企业私募基金投资须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形成具有国资特色的投资边界约束:
1.主业协同性原则:产业资本的定向赋能要求
地方国资管理办法(如《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产业投资基金重点考核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投资收益等情况,且需在投资方案中明确产业链协同路径。例如,某航空航天国企参与私募基金时,应确保“新材料研发”“航空电子”等关联领域投资占比不低于70%,严禁资金流向与主业无关的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2023年某地方装备制造国企因违规投资商业地产基金(主业相关度不足 30%),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周期中导致 40%本金损失,被地方国资委以“脱实向虚”典型案例通报,凸显主业聚焦对国资安全的重要性。
2.风险可控性原则:结构化安排的禁止性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号)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司法实践中,某国企LP因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优先级份额本金由劣后级 LP兜底”,被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为 “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一旦被认定,相关条款往往会被判定无效。这警示国企LP,在参与私募基金结构化安排时,必须严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私募本质,仔细斟酌协议条款,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引发法律风险与投资损失。
3.程序合规性原则:分级审批的刚性流程要求
比如某省国资委出台国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投资金额超过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3%或涉及非主业领域时”,需履行“董事会决策+国资委事前核准”程序。2024年某省属国资企业未就超比例投资(占净资产4.8%)提交《风险评估专项报告》,且决策会议记录缺失合规性审查内容,被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1号)暂停新增基金投资资格一年,相关高管被记过处分。该案例表明,程序合规是划分投资责任、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制度保障。
(二)国企LP的特殊合规义务体系
1.绩效评价的量化考核机制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40 号),基金投资需纳入国企年度经营考核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来综合评估投资成效与企业经营业绩。
在经济效益方面,设定了反映投资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
回报效率指标则着重衡量基金收益的变现能力,引导企业关注投资收益的实际获取和转化情况,避免出现投资收益长期无法实现的状况。
产业协同指标旨在推动国企通过基金投资强化产业资本联动。
2.责任追究的终身追溯机制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因尽职调查重大过失导致国资损失的,即使责任人离职,仍需追溯追责。2022年某央企前投资总监因未核查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涉及金额3.2亿元),导致项目最终无法退出,2023年被认定为“特别重大决策失误”,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被追究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此案例彰显了国资投资责任的长期性与严肃性。
二、基金管理公司核心风险核查的立体化框架
(一)主体资质:从资质合规到治理结构的穿透审查
1.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多维核验
中基协系统深度排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 核查机构基本信息,重点关注:
异常状态:是否被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未按时披露年报、失联等),2024年某管理人因连续两年未提交审计报告被公示,其新基金备案申请被暂缓处理达8个月;
重大变更:核心团队(法定代表人、投资总监)1年内变更超过2次的,需评估投资策略连贯性。某管理人因投资总监频繁更换导致在管项目业绩波动,被国企LP列入审慎合作名单。
股权结构穿透验证:运用“企查查”“启信宝”等工具穿透至最终受益人,要求管理人提供《股权代持调查承诺书》。2024 年某管理人显示由3个自然人持股,经核查实为某境外资本通过两层SPV嵌套代持,因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 号 ——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层”的规定,被中基协要求整改,国企LP随即终止尽调。
2. 高管团队的资质与履职能力评估
硬性资质核查清单(附验证方式):
履职能力深度考察:要求投资负责人提供《项目决策备忘录》,重点分析其在项目困境中的处置记录。某股权基金投资总监宣称 “主导某生物医药项目IPO退出”,但尽调发现其在项目估值下滑时未启动止损程序,实际退出依赖并购重组,暴露风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
(二)基金产品:从募集合规到投资全流程的风险扫描
1. 募集行为的合规性穿透审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五步法:
🔹资格验证: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银行流水/资产评估报告),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审计报告。某基金因向60名金融资产不足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2.3亿元,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流程追溯:核查“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的时间顺序,某基金因先签署合同后补测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被要求整改;
🔹条款审查:风险揭示书须单独列示“关联交易导致利益输送”“流动性受限”等具体风险,禁止使用“投资有风险,详情见合同”等模糊表述;
🔹渠道监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路演视频等排查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某基金通过抖音直播推介产品,被认定为违反 “非公开募集”规定;
🔹代销管控:核查第三方销售机构资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并在《代销协议》中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过错连带责任”。
2. 投资运作的规范性深度核查
底层资产真实性核验:
🔹抽取不少于10% 的在管项目,核对投资协议、资金划款凭证(银行回执单)、项目公司工商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4年某国企LP在尽调中发现,某基金底层标的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投资协议约定的 “对赌条款”实质构成保本承诺,遂终止投资;
🔹运用“企查查 - 企业关系”功能绘制投资图谱,识别是否存在“资金池”“自融”等违规模式。如某管理人将募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进行循环投资,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涉及金额38亿元,最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关联交易管控机制审查:
🔹建立《关联交易台账》,记录交易标的、金额、占比及决策流程,交易占比超过10%的,须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定价公允性报告》;
🔹关联交易决策需经无关联关系的投委会成员2/3以上通过,国企LP可以要求列席投决会或获取会议录音或记录。
(三)内控与财务:从制度文本到执行落地的有效性测试
1. 内控制度的执行性评估
制度体系完整性审查:
🔹必备制度清单:《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合规风控管理手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缺项达两项以上的,视为内控重大缺陷;
🔹制度更新机制:核查是否根据私募基金托管新规修订“托管人监督条款”。
合规部门独立性测试:
🔹组织架构审查: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直接向董事会汇报,而非隶属于投资或销售部门;
一票否决权验证:调取近一年投决会或投资记录,核查合规负责人是否对3个以上项目行使否决权。
2. 财务税务的穿透式合规审查
财务健康度分析:
🔹收入结构:管理费收入占比超过80%的,提示过度依赖基础收入风险;
🔹资产质量: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往来占比超过30%的,需重点核查资金用途,如某管理人对关联方借款 5000 万元无还款计划,暴露资金挪用风险。
税务合规双穿透:
🔹基金层面:核查股权转让增值税(6%)、利息收入增值税(3%)的完税证明,如某管理人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被追缴税款5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LP层面:针对合伙型基金,要求管理人提供《合伙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明确国企LP作为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因未分配收益导致的税务申报遗漏。
三、国企LP特殊关注的交易结构设计与争议解决
(一)国资适配性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1. 保护性权利条款矩阵
2. 风险缓释机制创新
保证金制度:要求管理人缴纳基金规模1%-2%的风险保证金,存入托管银行专用账户,用于赔偿因管理人过错导致的国资损失;
托管升级安排:选择具有托管资质、托管经验的国有大型银行作为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每日资金流水推送”“关联交易自动预警”等专属服务。
(二)争议解决的全周期应对策略
1. 事前管辖与准据法优化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
管辖机构:优先选择仲裁机构,避免地方司法保护;
准据法:明确适用《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法》及LP地方国资委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国资特殊规则的适用。
2. 事中快速救济机制
临时调查权:当出现 “关联交易占比超30%”“连续两期未披露报告”“IRR 连续一年低于4%”等触发条件时,国企 LP 可单独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调查;
紧急处分权:在基金出现重大风险时(如管理人被立案调查),有权要求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冻结管理费支付直至风险排除。
3. 事后损失追偿路径
风险准备金优先受偿:要求管理人按基金规模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国资 LP 对该准备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主体穿透追责:若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可突破有限责任限制,追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四、尽职调查五阶段操作流程与工具应用
(一)预备调查阶段:精准定制调查方案
1. 专业化团队:负责法律风险体系构建与条款设计;
2. 定制化资料清单设计(四大类 72 项)
3. 监管政策预对标分析
建立《监管规则对照表》,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的核心条款,与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比对,标注“主业投资比例”“审批流程”“信息披露”等国资敏感点。
(二)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全流程穿透核查
1. 主体资质核验要点
文件核验: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函需核验原件并留存扫描件,高管资格证书通过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验证编号(参考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系统核验:同步查询中基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
人员访谈:对法定代表人开展 “压力测试”,如询问“若基金出现大面积赎回,如何保障国资LP退出”,评估应急处理能力。
2. 业务流程穿行测试
募集流程:从投资者报名到资金到账的全流程,核查风险测评问卷逻辑、合格投资者确认函签署时间,某基金因先收费后补测评,被记录为重大合规瑕疵;
投资流程:选取2个完整周期项目,追踪“立项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决议→投资协议→投后管理报告→清算报告” 的文件链条,验证制度执行的连贯性;
退出流程:核查清算报告中的资产分配顺序、税费缴纳凭证,某基金因未优先返还LP本金被要求修正分配方案(参考该基金 2023年清算报告)。
3. 财务税务深度核查
财务报表勾稽:对比审计报告与基金估值表,重点关注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某基金虚增底层资产估值 1.2 亿元,通过交叉验证识破(参考审计意见);
税务穿透表: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底层资产收益对照表》,验证股权转让、利息收入的计税准确性,某管理人少计增值税 300 万元,通过该表暴露(参考该基金税务申报记录)。
(三)风险分析阶段:多维评估与方案设计
1. 风险分级管理矩阵
2. 国资适配性专项分析
主业协同度评估:绘制“基金投资领域-国企主业”热力图,计算关联领域投资占比、项目数量、预期退出方式的协同匹配度;
审批流程适配:参考管理人过往与国资LP合作的《国资委备案材料清单》,结合国企内部审批流程,制定差异化的文件准备指引。
3. 交易结构法律设计
条款谈判策略库:针对不同风险点,预设谈判底线与弹性空间,例如:
管理费条款:要求“规模递增递减机制”(规模超20亿后费率从2% 降至1.5%),参考行业平均费率水平;
业绩报酬:采用“单项目高水位线”(避免不同项目收益混同);
信息披露:约定“月度运营简报+季度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的三层披露体系。
(四)报告撰写阶段:分层输出与决策支持
1. 立体化成果交付体系
核心成果文件:
《尽职调查报告》(正文+附件):正文包含主体资质、产品合规、财务税务等八大模块,附件收录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国资风险提示函》:提炼3-5项重大风险,如“关联交易占比 45%超国资红线,建议缩减至30%以下”;
《法律条款建议稿》:包含国资特殊条款,附每条的法律依据。
2. 决策辅助工具
风险评分表:总分100分,60分以下直接否决,60-79分附条件通过,80分以上建议投资,各模块设置具体扣分标准,制作国资投资风险评估模型;
合规对照表:将调查结果与《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逐项比对,形成可视化合规图谱。
(五)投后管理阶段:动态监控与持续优化
1. 常态化跟踪机制
季度沟通会:要求管理人提交《国资适配性报告》,内容包括:
主业相关项目进展(如是否引入国企供应链资源);
财务指标异动分析(如管理费突增的用途说明);
监管新规应对措施(如2025年托管新规落实情况)。
2. 专项审计与应急管理
年度专项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重点关注:
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对比市场同类交易溢价率);
国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IRR、DPI、主业项目占比);
托管人履职情况(是否按新规履行穿透监督)。
应急预案:建立《风险事件处置流程》,明确“临时接管”“份额转让”“司法救济”等不同场景下的操作路径,预留相当于认缴规模10% 的流动性资金应对赎回压力。
结语:构建国资私募基金投资的风控护城河
国企 LP 的法律尽职调查,本质是在监管规则与市场效率之间搭建安全桥梁。从主体资质的穿透式审查到交易结构的保护性设计,从现场尽调的流程性测试到投后管理的动态化监控,每个环节都需体现国资监管的特殊性与私募基金的行业特性。典型案例证明,唯有建立“规则导向、风险量化、条款落地”的全周期风控体系,才能有效防范“脱实向虚”“利益输送”“程序违规”等核心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尽职调查不仅是投资前的风险排查,更是贯穿基金生命周期的管理工具。在“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深化与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背景下,唯有将合规要求内化为操作标准,将产业协同融入投资逻辑,才能充分发挥私募基金的资源整合优势,实现国有资本的精准布局与保值增值。这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国企社会责任、服务国家战略的应有之义。
作者介绍
陈永俊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律事务部
农工党员、三级律师;
郑州、开封、洛阳、鹰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农工党河南省社会与法治委员会秘书长;
郑州市律协金融保险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首批专家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原数据交易中心经纪人。
业务方向:建筑房地产、并购重组、公司治理、公司合规,重大疑难诉讼等法律实务。
来源:京师珠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