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其实涉及预约合同的性质和违约责任问题。最高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七、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意向书、备忘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总字数逾10万字的
民法典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
方方面面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众权利的宣言书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王佳(左)
《与法同行》节目主持人 耀煜(右)
本期《与法同行》节目
邀请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一庭庭长 王佳
来分享《民法典》合同编
当中具体内容
很多企业在合作前期会签订意向书或备忘录,若一方后续拒绝签署正式合同,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这其实涉及预约合同的性质和违约责任问题。最高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七、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意向书、备忘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依法受法律保护。
若意向书明确约定在特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并具备合同主体、标的等核心要素,则构成预约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对方可请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在意向书中对损失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当然,这其中也有例外情形,如果约定不明确,仅表达交易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预约合同不成立,这种情况下难以追责。
企业常因“意向协议”与正式合同界限模糊产生纠纷,例如某通讯公司与实业公司签署《购房协议书》后未签正式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这其实就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问题。预约合同侧重于锁定交易机会,本约合同侧重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履行。预约合同区别于本约合同的关键之处是当事人是否约定将来仍需另行订立合同才能最终完成交易。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达成交易时意图将某些仍需进一步协商的事项交由本约合同进行约定,从而使自己保留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的决策权。
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若购房协议书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未约定另行签订合同或虽约定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且对方已经接受的,即使名为预约,亦可认定为本约合同。至于当事人之间关于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规定,此时应理解为本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企业使用格式条款时,如何避免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比如某公司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类条款效力如何?
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其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企业使用格式条款时需注意:
1.重要条款最好有反复协商、交流的全流程记录。
2.尽量扩大提示和说明义务范围,采取特殊字体、符号、颜色、内容加粗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对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以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重要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详细必要说明。如果未履行此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企业在设置条款时也应注意切勿设置法定无效条款,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内容尽量明确清晰,避免有产生歧义的表述。对业内专有名词、有特殊含义的术语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释义。
如若协议中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实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反了法律对格式合同解释的限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是无效条款。
企业可能面临员工越权签约问题,例如某项目经理私刻公章签订采购合同,企业是否需担责?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有规定,从该规定可知员工越权签约时企业是否担责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员工签约时的权利外观、相对人是否善意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员工越权签约但符合权利外观即员工持有公章、委托书、合同专用章等,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已经审查员工身份与权限,签约内容也与员工职责范围有关联,则构成表见代理,企业需承担责任。
实际情况中,项目经理一般负责现场管理,其签约行为与职务有关,客户也无法知晓公司内部权限划分,所以一般情况下构成表见代理,企业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使印章虚假,若员工实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且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合同仍有效。
企业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如一份低价备案、一份实际履行,法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可知,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隐藏的真实合同需重新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法性。例如某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中,双方为规避审批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定真实合同因未报批而无效,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因此,企业应当尽量避免此类操作,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及行政处罚风险。另外,最高法和最高检2024年3月已经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以阴阳合同逃税达到法定数额的,将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依据逃税数额承担责任。
来源:安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