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猫引发的纷争:雇员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27 11:59 2

摘要:2025年5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再审的“一只猫引发的纷争”案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如:流浪猫投喂者是否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一家封闭球馆“猫伤人”说起。

2025年5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再审的“一只猫引发的纷争”案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如:流浪猫投喂者是否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欲知其中的法律“奥秘”,还得从一家封闭球馆“猫伤人”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23年4月20日晚,吴先生和几个同事到上海市闵行区某封闭羽毛球馆打球;谁都没想到,打了一个多小时吴先生突然摔倒受伤。

一时间,同事赶紧将吴先生搀扶起来,球馆工作人员也拿来了冰袋、喷雾剂作了简单处理;一开始,吴先生以为自己是扭到了,简单处理一下很快就好了。

吴先生感觉右腿越来越疼,同事赶紧把他背到车上,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吴先生右双踝骨折、右腓骨干骨折,医生告诉他医疗费至少十几万元。

在打球时踩到一只流浪猫受伤,吴先生便与球馆教练姚某沟通责任承担问题;姚某发微信告诉吴先生,流浪猫是另一教练小肖看着可怜收养,球馆对他受伤不会承担责任。

踩到的猫是小肖收养,吴先生联系上后还得知小肖还给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当时小肖承认猫是他养,也愿意出点钱,但每个月底薪也就2000多元没有能力赔太多。

双方交涉没什么进展,4月23日,吴先生的妻子报了警;次日,民警到球馆调取监控,吴先生夫妇很快得知监控坏了。那么球馆里怎么会跑进一只流浪猫猫呢?

4月24日,球馆的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的妻子说,球馆里除了小肖收养的流浪猫会来,外面的野猫也会来;熟络后,球馆工作人员也投喂它们,小肖经常在球馆东侧厕所附近喂养那只流浪猫。

鉴于以上证据和对方的态度,如:“推出”小肖出面目的之一,减少赔偿数额;吴先生一家决定先安心养伤,后续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吴先生做了两次手术,住院22天,实际费用和医生之前评估的差不多;其中,医保支付了近10万元,吴先生自付了4万多元。

2023年9月,吴先生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肖和羽毛球馆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2024年2月2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肖应该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球馆一方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判决书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而猫是被告饲养,所以小肖应该对此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从判决书还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而致的合理的财产性损失,被告应予赔偿,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

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小肖正与吴先生商量能否分期付款时,与案件有关的新闻登上了媒体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小肖要赔这么多钱有点冤、有人认为出了问题理应负责、有人认为羽毛球馆责任更大;……,舆论场上讨论纷纷。

2024年3月27日,原被告收到了闵行区法院这样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这样写道: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4年6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某体育用品公司赔偿吴先生19.2万余元,小肖赔偿4.8万余元。

“一只猫引发的纷争”一审判决

或许有人追问,小肖投喂流浪猫为何承担责任,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雇员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为,提供劳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同时,多数人根据“一只猫引发的纷争”再审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推测出,小肖与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例如:驾驶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因履行职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使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职工的驾驶员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之所以特别强调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之一为:不少司法裁判仍判决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如:“一只猫引发的纷争”再审判决并没有阐明小肖与上海某体育用品之间的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多数法律人可以逻辑地推导出职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多数人据此可以推理出,其他职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对本款采取何种推理方法,法律人可以解释出不同的结论:

根据类比推理,法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其他职员追偿,如:不少公司章程,或者规章制度有对普通员工追偿的条款。

根据演绎推理,法人则不能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规则制度向其他职员追偿,如:假设条件不同,《民法典》仅规定法定代表人被追偿。

作者之所以特别强调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的结果不同,其主要原因为:不少公司的章程,或者规章制度通过类比推理制定出对职工不利的规定;不少司法裁决却认为规章制度中对职工不利的规定符合“意思自治规则”而有效。

然而成文法国家,每项法律决定应以演绎推理方式得出结论;在我国,除非遇到了《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适用法律与公序良俗发生了冲突:

例如:夫妻关系存续之间,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了“小三”,除非另一方有遗弃、与他人通奸等情形外,裁决不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将上述原理“嵌入”一只猫引发的纷争案分析,小肖,或者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应赔偿律师费:

目前,律师费由对方赔偿根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根据演绎推理,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另一方不应支付对方聘请的律师费用,如:假设条件不同。

不仅如此,小肖与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倘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小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个人劳务关系,多数人也可以得出结论,小肖也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教练并没有管理现场的职责。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小肖对吴先生受到的伤害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第二,投喂流浪猫的不能评价为对吴先生的伤害的故意。根据投喂流浪猫与封闭球馆并不在同一场所,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小肖对吴先生受到的伤害也不存在故意。

投喂流浪动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有人或许追问,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许有人要追问,本条为何规定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基于动物天然的兽性、野性,无论是否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它们仍然可能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影响甚至威胁,对此难以完全避免:

例如:饲养的宠物狗可能咬伤儿童、马匹受惊可能撞伤路人、家禽可能啄伤他人眼睛、……,如此等等;问题是,马匹倘若没有受惊正常行走,与行人发生碰撞,饲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家禽啄伤他人眼睛,198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过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裁决要旨如下:

第一,该案从法律责任来说,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对应《民法典》,监护职责规定在“总则编”,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在“侵权编”。

第二,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上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无直接关系;对应因果关系,鸡啄伤原因之一,可能是李桂英孩子的举动激发了鸡的野性。

监护职责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冲突毕竟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所以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究其原因预防动物兽性、野性发作。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马匹正常行走与行人发生碰撞,饲养人不应承担责任;但撞伤未成年人例外。

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投喂流浪动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动物“爱心人士”能否投喂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还要讨论,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对猫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如:规定采取圈养;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室外踩到猫受伤,无论是饲养人,还是投喂人均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一只猫引发的纷争”中的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何承担责任?从公司的名称当然不能得到答案,如:一般人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理解为商品服务。

从案情理解,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猫进入封闭球馆,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与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没有关系,如: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充责任”并不是同一概念,如:前述“两个责任”中间用了句号;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重述,具体案情与《今日说法》同步。视角不同,评价的内容可能略有差异,甚至相反;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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