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一句“我不吃,我要钱”就被开除?法院:支持!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27 19:32 2

摘要:据悉,李女士是某公司营销业务员,在营销成功之后,她与同事聊天说合作伙伴会请她喝奶茶。在这样的背景下,李女士在某次聊天中回复,称“我不吃,我要钱”。对此,公司认为她的行为构成“索贿”,有违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李女士随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前不久,常州的李女士被公司开除,理由是:客户为答谢她,想请她吃饭,结果她回复“我不吃,我要钱!”公司此举合法吗?

据悉,李女士是某公司营销业务员,在营销成功之后,她与同事聊天说合作伙伴会请她喝奶茶。在这样的背景下,李女士在某次聊天中回复,称“我不吃,我要钱”。对此,公司认为她的行为构成“索贿”,有违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李女士随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李女士辩称,这是网络梗,并没有索贿的意思。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语言背景,李女士直接陈述“要钱”,并将这件事告知同事,将她的意思转达给合作伙伴,因此认定她的语言并非只是网络梗,而是真实的索贿表示。

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对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属于合法解雇,无需支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李女士的行为?

从聊天截图显示,合作伙伴说有以后有奖金的话会请她吃饭或者喝奶茶,但是李女士回复是“我不吃、我要钱。”如果仅有上述内容,推断李女士有索贿是比较难的。但是,结合李女士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显示,“XX说提成奖金分我一半”、“下次XX再说我不给他推,请把这个消息透露给他”这样的表达,应该属于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要求合作伙伴支付相应款项,公司认为其有索贿情节属于合理认定。

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的行为。

因李女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索要数额较大等,可能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数额较大(6-4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40-6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6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索贿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司开除李女士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向合作伙伴索要钱款等不正当利益,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雇,可以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李女士作为营销业务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廉洁自律等职业道德。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合作伙伴关系,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作伙伴真的给予李女士钱款,如何定性这一行为?

如果李女士索贿得逞,合作伙伴真的给予李女士钱款,则可能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贿赂金额达到6万元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6-2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2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人在工作生活中,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谨言慎行。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万镇律师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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