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红的这个疑惑,涉及到网购物品风险负担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在买家签收前,网购货品有时会发生丢失的情况,那么责任应该怎么承担呢?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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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成员
北京允能律师事务所王立伟
小红的这个疑惑,涉及到网购物品风险负担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在买家签收前,网购货品有时会发生丢失的情况,那么责任应该怎么承担呢?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可能要问了,如果是现场交易,交付时间非常容易判断,但网购商品商家都是通过快递发货的,交付时间应该怎么确定呢?别着急,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有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民法典这两条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在收货人签收的时候转移,在签收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签收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小红下单成功后就和商家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从商家将化妆品交给快递公司时起,到小红签收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化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给小红,也就是说,化妆品丢失后,商家应重新向小红交付新的化妆品或者退回货款,否则就应当向小红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快递公司因管理不善将化妆品丢失一事,因快递合同是商家和快递公司订立的,快递丢失后,应当由商家与快递公司来协商赔偿,而不应该推托给小红。听众朋友们,以后如果您在网购时也遇到类似情况,请记得:只要没签收,风险不转移,责任商家负,快递商家谈。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