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提请一审 每年全国生态日或为美丽重庆宣传教育周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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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条例(草案)》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意见建议,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和“务实管用”原则,梳理出共5章40条。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屠锐介绍,《条例(草案)》重点对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何春阳

5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意见建议,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和“务实管用”原则,梳理出共5章40条。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屠锐介绍,《条例(草案)》重点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宣传、生态文明教育、监督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一般规定,包括明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主体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设定每年全国生态日为美丽重庆宣传教育周首日,并明确特定节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积极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区域协同作规定。

如宣传教育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国际森林日、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水日、中国植树节、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在生态文明宣传方面,《条例(草案)》规范了生态文明新闻发布工作及发布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的宣传职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等主体的生态文明宣传行为规范;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转化和运用;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五是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国际传播。

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条例(草案)》细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村居社区和企业的生态文明教育行为规范;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学校、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责任义务;同时还设立了行政执法的教育。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草案)》第30条“执法中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将生态文明知识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进行了制度创新。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责令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参加生态文明知识学习。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参加生态文明学习的情况纳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考虑情节。

此外,在保障和监督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了资金保障,对生态文明相关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明确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场所、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的宣传教育义务;鼓励探索建立积分等激励机制,引导低碳行为。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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