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即是“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协调统一,这需要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起初次分配、再分配与三次分配相互衔接、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在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中,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的实现过程即是“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协调统一,这需要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起初次分配、再分配与三次分配相互衔接、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在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中,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发挥着基础性与关键性作用,而三次分配则作为两者的重要补充机制,能够在激励公益慈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财富再分配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要素市场改革
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初次分配,它不仅构成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前提条件,也是在我国推动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跃升、引导收入分配结构向“橄榄型”演进的关键环节。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主导,按照劳动力、资本、土地与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边际贡献进行收益分配,其效率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收入分布的基本格局。在衡量初次分配状况的多项指标中,劳动收入份额具有核心地位,它反映了劳动要素在国民收入中的相对占比,是刻画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指标。深化初次分配改革的关键在于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提高生产效率,提升劳动收入份额。
完善劳动力市场,提升劳动者数字化技能。数字技术的广泛渗透催生了大量新职业形态,拓展了就业空间,有力促进了劳动力的转移与再配置,但同时技术驱动的产业变迁也加快了就业结构的调整,加剧了技能供给与岗位需求之间的错配,特别是对低技能岗位的替代效应,可能引发结构性失业风险,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应当大力推动数字化技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低技能劳动者的数字化能力,缩小数字技能鸿沟;推广“互联网+技能培训”的新模式,提高全民数字素养,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高质量就业。
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借助金融科技支撑普惠金融发展。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尚不完善,资本要素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存在明显扭曲。金融科技的发展为破解农村金融服务瓶颈提供了重要契机,通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有助于缓解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及性与风险评估的精准性,从而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积极推动数字信贷、智能风控、线上理财等普惠金融产品向农村下沉,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增强农村经济主体参与资本市场的能力,拓展农业及乡村产业的融资渠道,提升其内生增长动能。
完善技术要素市场,依托数字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突出矛盾,其根源在于初次分配中资源与要素配置的不均衡。数字经济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亦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重塑要素流动格局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一方面,应着力提升农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增强其互联网接入能力与技术承载力,加大对边远及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投入,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从而有效弥合城乡间的信息鸿沟与技术落差。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互联网+扶贫”的数字化新模式,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资源优势向收入优势转化。
改善养老保险缴费端的累退性
第二次分配主要由政府主导,依托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及相关政策工具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旨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从收入再分配机制来看,我国主要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各类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实现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再平衡与优化。其中,税收与转移支付主要体现为单向的收入调节工具,而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则兼具缴费与给付的双向调节功能,因而在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中具有独特且关键的作用。养老保险主要通过养老保险覆盖率、缴费率和替代率三个维度调节收入再分配。养老保险覆盖率和替代率提高可以扩大收益范围,提高低收入者退休后待遇,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端存在累退的性质,高收入者的边际缴费率更低,这直接导致了缴费率对个体劳动收入的“逆向分配”效应,从而降低了养老保险整体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累退性表现为个体实际收入与缴费基数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收入越高者,其相对缴费负担越轻,反之则越重。高收入群体的缴费基数被“封顶”,其边际缴费率因而随收入的上升而下降;而低收入群体则因缴费基数被“托底”抬升,反而在实际收入基础上承担了相对更高的边际缴费率。
适度下调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有助于缓解现行制度中缴费端所呈现的累退性特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一方面,应适当下调低收入群体的缴费基准,以降低其实际缴费压力,提高参保覆盖面;另一方面,合理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费基准,引导其承担更多制度性责任,从而实现通过制度安排促使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有序转移的目标,最终达到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
完善制度政策 强化第三次分配力度
第三次分配最早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而言的补充性机制。通过第三次分配,使得社会中富裕人群的资金向相对贫困的人群转移,从而缩小收入差距。有别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共济,这是三次分配的边界,主要是以募集、捐赠、资助等形式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
完善激励机制,提升第三次分配参与度,引导社会资源有效流动。为鼓励企业与个人广泛参与公益捐赠与志愿服务,应从税收政策与制度建设两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激励相容、结构合理的政策支持体系。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可探索建立更加精细化、差异化的阶梯式税收优惠机制。针对不同规模的捐赠额度及所投向的公益领域,实施分层分类的税收减免安排,增强政策激励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对于企业在教育帮扶、医疗救助、乡村振兴等重点民生领域的公益捐赠,可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抵扣比例,释放更强的捐赠意愿和公共责任;对于个人捐赠者,则应简化相关税收抵扣程序,提升办理便捷性与透明度,增强个人公益行为的政策回报预期。(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来源:贴近地面飞行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