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歇业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歇业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为了满足此类市场主体开具清税文书的需要,政策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1.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2.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用证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防汛等专用车证;
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证明: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享受免征契税优惠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六、《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58号)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21年版《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专项修订,形成2023年版《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
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2025年3月24日,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1.废止的部门规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废止的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5〕20号),税务总局决定,2025年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凭证法律地位明确
新增条款明确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解决企业电子化入账合法性顾虑。
安徽昶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德军表示,此举大幅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助力数字化转型。
2.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实时共享信息(第六条、第二十条),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交材料。
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96%办税事项网上办理,平均办税时间缩短20%。
3.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实时共享信息,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八条),推动“一网通办”。
4.强化平台协税义务
平台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数据(第二十九条),遏制拆分收入、隐匿“打赏收入”等逃税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指出,此举与《电子商务法》衔接,填补监管空白。
5.将“偷税”修改为“逃税”(第七十三条),与刑法衔接,细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篡改电子数据等违法情形。
6.新增对“伪造、篡改电子凭证”“非法删除涉税数据”等行为的规制,覆盖新型数字化违法手段。
7.首次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从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层级(第八十三条) ,明确“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罚款金额大幅提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巨大的,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指出,此举通过“重罚+入刑”双轨制,直击虚开产业链核心,对“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形成精准打击,净化营商环境。
8.新增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的查询权限(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人员,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阻止出境(第六十八条)。
中央财经大学樊勇教授认为,此举有效打击资金转移逃税。
9.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配合调查的纳税人,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第八十七条);对诚信纳税人简化流程、优先提供政策支持(第七条),体现执法温度。
10.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八十七条),推动区域间执法“一把尺子量到底”,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
11.取消“复议前清税”限制
纳税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仅在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时需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第一百零一条),畅通救济渠道。
吉林财经大学张巍教授指出,此举平衡了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收安全。
12.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严格保密(第六条),仅限征收管理用途;明确滥用职权或执法不当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13.新增条款明确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第三十八条),精准配置监管资源,减少对低风险纳税人的干扰。
税务总局李志表示,此举将提升“精确执法”效率。
14.强化电子商务、直播等领域数据采集,新增平台经营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健全常态化监管制度。
15.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第四十一条),明确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且不设上限。
16.新增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第四十二条),体现执法人性化。
17..对接《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向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出资人追缴税款(第五十六条)。
18.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第五十二条),明确欠税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与《企业破产法》衔接。
19.新增对教唆、诱导逃税的中介机构处罚(第八十四条),推动行业风清气正。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要点: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十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金发〔2025〕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与税收相关: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扩大权利保护,受案范围覆盖行政机关告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认为公开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依他人申请公开侵犯自身权益等新争议类型,旧的司法解释仅列举“拒绝公开”“逾期不答复”“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
(二)新增前置程序: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先申请获取信息;对答复不服方可复议或诉讼。旧规未明确要求前置申请,可直接起诉。
(三)被告举证责任新增6类具体情形:1. 信息已公开(需证明确认获取途径);2. 因公共利益公开第三方信息(需证明公共利益及影响);3. 内部事务信息(需证明属人事、后勤等);4. 过程性信息(需证明属内部讨论稿等);5.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需证明属调查笔录等);6. 信息不存在(需证明已尽检索义务)。旧规仅概括要求被告对“拒绝公开”承担举证责任,无细分情形。
(四)原告举证责任明确3类情形:1. 起诉要求公开的,需证明确实提出申请;2. 起诉要求不得公开的,需证明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 需证明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未系统规定原告举证责任。旧规未规定原告举证责任。
(五)裁判规则的完善
新规引入部分公开、禁止公开、暂时停止公开等创新裁判方式,回应实践需求,增强权利保护的精准性。
1.判决履行公开职责
新增:(1)部分拒绝公开的,可判决部分撤销并限期公开可区分内容;(2)第三方在诉讼中同意公开且法院认可时,应判决公开。 旧规仅概括规定“判决被告公开”。
2.判决确定违法
新增:原行为违法但已无撤销内容;诉讼中已公开,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为违法; 判决公开已无实际意义。 未专门规定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旧规未专门规定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3.禁止公开判决
新增:法院可判决禁止公开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并可在诉讼中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旧规仅规定“不得公开”但未明确判决类型。
(六)新规严格限定起诉门槛,明确将程序性行为、非信息公开目的申请等排除在诉讼外,防止滥用诉权。
新增10类不予立案情形,包括:-未先申请复议(法定前置情形);
起诉程序性告知(如延长答复、补正通知); 单独起诉信息处理费决定;重复申请已公开信息;要求制作、加工信息;以信息公开形式信访、投诉等。 旧规仅列举4类不予受理情形(如信访、重复申请等)。
(七)其他重要调整
1.被告资格新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身名义作出的行为,以该机构为被告。明确逾期未答复时,以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2.简易程序新增:一审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提升效率。
3.档案信息处理:明确已移交档案馆的信息适用档案管理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衔接。
十四、《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48号)
通过 “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 ,将企业迁移涉及的登记、税务、公积金、社保四大事项整合为“一次申请、联动办理”。2025年7月底前完成跨省系统对接(对接前《准迁函》通过邮寄传递,免企业跑动),省内迁移全面落实 “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
要点:
(一)减环节:取消企业调档跑动,档案移交时限压缩至30日内,迁入地可凭电子档案先行办理变更,由登记机关线上传递档案,企业无需自行调档;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限制企业迁移。
(二)减材料:电子执照免复印件,共享信息免重复提交;迁移完成后无需向税务、公积金等后续部门重复提交材料,取消申请表、执照等重复提交。
(三)提效率:税务预检,无未结事项企业即时迁出,迁入地同步提供一站式税务服务;
(四)公积金:省内跨市迁移:迁入地直接开户,迁出地核实缴存后注销原账户;
(五)市内迁移:直接变更信息;跨省迁移暂按原流程;
(六)社保:迁出地缴清社保费后,迁入地自动办理登记并提醒续缴。
(七)数据同步:企业年报及“多报合一”数据一次性迁移。
来源:中汇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