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抖音平台上,照片视频一键“变身”生成漫画,是颇受用户喜爱的爆款特效之一。这款变身漫画特效的背后有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从确定漫画数据风格到风格化量产,再到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最终呈现给用户前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研发过程。
记者|任文岱
责编|张晶
通讯员|雒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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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技术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互联网科技公司竞相在技术与产品上寻求创新与突破。与之相关的权益保护在法治层面也面临新探索。
在抖音平台上,照片视频一键“变身”生成漫画,是颇受用户喜爱的爆款特效之一。这款变身漫画特效的背后有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撑,从确定漫画数据风格到风格化量产,再到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最终呈现给用户前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研发过程。
该特效上线2个月之后,在“B612咔叽”App中便出现了与之近乎相同的少女漫画特效。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因此将“B612咔叽”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睿科公司)起诉至法院。今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该案二审判决,明确对涉案变身漫画特效背后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予以保护。
此案是全国首例明确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生效判决,对未来人工智能模型的保护具有探索意义和示范效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变身漫画特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此前并无判例可以遵循。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数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适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符合人民期待的判决,是此案审理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难题。
独立研发与技术抄袭之争
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于2020年6月在抖音App上线,它能将用户实时拍摄或上传的照片、视频转换为精美的漫画风格,成像效果有着独特的趣味性,在其上线不到一年时间,便有近2000万用户使用,相关视频播放量达到近3亿。
2020年8月,亿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App上线了少女漫画特效。这款特效功能与抖音的变身漫画特效极为相似,同样能实现漫画风格的实时转换。
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的少女漫画特效模型抄袭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亿睿科公司则表示自己为独立研发。自主独立研发还是技术抄袭,成为诉讼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抖音公司表示,“B612咔叽”的少女漫画特效模型与自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在结构、卷积层数据、分辨率、激活函数等关键技术指标上具备高度同一性。抖音公司为此提交大量证据,并申请公司技术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到庭,说明自身特效模型的研发创作过程,对两款涉案特效模型进行了深度技术比对,以证明亿睿科公司的技术抄袭行为。
此案一审法院认定,在抖音及“B612咔叽”App上分别使用变身漫画特效、少女漫画特效拍摄三幅相同照片,两款特效生成的漫画图像在线条、脸形、色彩、五官比例等方面基本一致。
鉴于变身漫画特效发布时间早于少女漫画,两审法院皆认定亿睿科公司有接触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可能性,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专家意见,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抖音App中运行的模型并进行解密,获取其结构和参数。同时,认定亿睿科公司使用了抖音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
依据在案证据比对,双方涉案模型的结构、参数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整体网络结构、非相邻自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连接的非相邻自网络的结构、卷积层层数、升采样次数位置均一致,36个卷积层中有33个数据一致,相似比例达到91.7%。
亿睿科公司在庭审中指出,双方涉案模型仍存在少量差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变身漫画特效的底层逻辑、产生过程、最终效果等进行了仔细查明,同时对变身漫画特效所依赖的人工智能模型进行了认真研究。法院认为,亿睿科公司所述的少量差异对于网络结构、网络性能以及最终漫画效果的影响微小,从用户的整体感官角度可忽略不计,不足以否定双方涉案模型在技术实现方面具备高度同一性。
亿睿科公司还辩称,并未使用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但未对双方涉案模型在结构、参数等细节方面存在如此高的相似程度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出有效的模型研发合同和模型训练证据,且其所提供的自主研发证据无法看出与少女漫画特效模型的关联性。亿睿科公司未能证明其模型和训练数据系来源于其自身的研发活动,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亿睿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效模型直接使用了抖音公司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
明确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
AI模型结构和参数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并无在先判例可循,这也是此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所在。
抖音公司主张,变身漫画特效模型为抖音公司吸引新用户、提高产品使用率及用户留存率的核心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竞争利益。亿睿科公司以抄袭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的方式使得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高度近似,该行为攫取了属于抖音公司的用户流量和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主要就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审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亿睿科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进行了细致分析。
其中,在抖音公司是否享有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享有竞争利益,应结合其实质性投入情况、竞争优势地位、交易机会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未来机会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且该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了大量经营资源,从风格设定时对市场的调研、手绘师的聘请与漫画绘制,到模型训练过程中的反复调整优化,使得用户在使用抖音App时能够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吸引了大量用户,为抖音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法院认定,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结构及参数应当构成抖音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抖音公司所主张的竞争利益是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上,仅基于变身漫画特效这款产品本身对抖音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利益进行了论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性。
人工智能模型研发经营应遵守商业道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指出,人工智能模型由结构和参数组成。模型的结构是指模型各个组成部分的连接方式、结构、数量、位置和顺序等。模型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不同的层(如卷积层、BN层、非线性激活层)、升采样模块、激活函数等。模型的参数是通过大量训练和调整形成的成果,是具体数值,如卷积层输入数据的通道数和输出数据的通道数、卷积核的大小、卷积运算时的步长、是否使用偏置以及对图片的填充等均以参数表示。
该案主审法官谢甄珂介绍,该案对未来人工智能模型的保护具有探索意义和示范效应,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性;二是阐明了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的商业道德;三是指出了人工智能领域企业良性竞争的重要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亿睿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指出,亿睿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短时间内打破抖音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和技术壁垒,并在抖音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审判决认定,少女漫画特效对变身漫画特效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对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有实质性损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迎新表示,此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扭曲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正常供求机制,间接阻碍了原创公司通过变身漫画特效模型获得竞争收益、收回创新投资,造成了该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表示,从长远看,此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被制止,将使得通过训练数据的人工智能模型经营者不是寻求正当方式研发改进模型,而是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并商业化利用他人模型,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扰乱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还会影响到数字技术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出,影响消费者未来的选择空间,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爱娃爱健身的灵犀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