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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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健康第一、提升能力、系统治理的原则。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健康第一、提升能力、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校协同、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注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育相融合,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乐观自信、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

(一)坚持立德树人,发挥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作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有效融合,将德育融入学生成长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保证体育、艺术等课程时间,克服重分数轻素质、重学业轻健康等倾向,减轻学生学业压力,缓解学生心理焦虑;

(三)培养学生运动兴趣和技能,保障学生体育运动时间,改善学生体育锻炼条件;

(四)挖掘和运用美育资源,开展艺术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的美育实践活动;

(五)拓宽劳动教育实施途径,引导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推动学生养成劳动习惯和掌握基本劳动技能。

第五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一)注重严慈并济、平等交流、躬身垂范、相互促进,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

(二)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理性确定学生成长预期,保障学生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家务劳动、社会实践;

(四)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陪伴,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殴打、恐吓、侮辱、谩骂、贬损等家庭暴力;

(五)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的时间,防范未成年学生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除教学必需外的智能终端产品,预防和干预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

(六)注意观察学生言行举止,发现其心理、行为异常的,及时加强交流,必要时引导其向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机构、心理援助热线等寻求帮助;

(七)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八)自身出现心理问题时,及时进行自我调适、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留守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被监护人所在学校的沟通;与被监护人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全过程,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和学生成长各环节,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师生、同学关系,引导教师教书育人并重,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教职员工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关心教职员工心理健康状况,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教职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学校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建立健全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年级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为主体,学科教师、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机制,推进全员心理育人。

中小学校的班主任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班级学生,了解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设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采取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境体验、角色扮演等教学形式,系统开展学生自我认知、人际交往、情绪调适、生涯规划、社会适应等方面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和辅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八条 学校应当重点关注留守、流动、残疾、遭遇欺凌、家庭变故等在校学生以及因违法犯罪被依法处罚的未成年学生,及时掌握其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关爱服务;在中考、高考等重要考试前后以及开学初、寒暑假前、临近毕业期间等特殊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开展专题心理辅导。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并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心理宣泄室等功能区域。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的使用面积应当与在校学生人数相匹配。学生在校期间,心理辅导或者心理咨询服务专门场所应当每天固定时间免费开放。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通过共享心理健康服务资源等方式满足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需求。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设置社会工作者专业岗位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学校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对学校全员心理育人给予专业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可以纳入思想政治、德育教师系列或者单独评审。教师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心理辅导与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应当纳入教学考核评价、职称评聘成果认定或者学术性评价内容。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朋辈互助体系,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中国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和学生心理社团作用。鼓励高中、高等学校设置班级心理委员,加强朋辈互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完善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干预;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学生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开展关爱帮扶。

学校在心理健康问题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学生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符合休学规定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相关情况,做好心理健康工作衔接;学生休学期满或者申请提前复学,符合复学规定的,学校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畅通家校沟通渠道,落实家长会、家访、学校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配合的事项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主题讲座和实践活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学会调节自我情绪,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学生应当增强自助、求助、互助意识,在发现自己或者同学出现情绪长期低落、独处寡言、厌学厌世等异常情况时,主动及时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同学反映和求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机制,将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和五育并举落实情况纳入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内容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将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研究,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意见;组织编写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制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资源供给,完善医疗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标准规范,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为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提供专业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促进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与医疗机构合作,健全学校与医疗机构定点合作和定期沟通协作机制,畅通学生心理健康医疗转介绿色通道;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提升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摊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及时查处危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加强涉及学生心理健康事件的网络舆情应急工作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开展涉及学生心理健康事件重大网络舆情应对。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学生心理门诊;三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为因心理健康问题需要住院的学生提供住院服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等设立心理门诊,开设学生就诊绿色通道。

鼓励将心理治疗项目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教育基金会等慈善组织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关爱基金,为有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服务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执业规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机构以及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监督管理。

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成年学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部门、学校在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过程中,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游戏、影视、网络社交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学生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产品和服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游戏、影视、网络社交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未成年学生的内容审查和投诉机制;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公安、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学生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侵害的信息,应当向公安、网信、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新闻媒体应当审慎、客观和适度报道学生心理健康事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创作、展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向学生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资讯,为全社会重视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中不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不履行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照本条例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家庭暴力、阻拦未成年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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