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到底该谁掏腰包?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30 16:46 3

摘要:在当今多元化的劳动用工中,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愈发普遍。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主体问题,常常让劳动者感到困惑,甚至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揭开这一问题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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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多元化的劳动用工中,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愈发普遍。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主体问题,常常让劳动者感到困惑,甚至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揭开这一问题的“神秘面纱”。

一、核心支付主体: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定位明确,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一)常见支付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期满,若劳务派遣单位不再续签,或者降低续签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劳务派遣单位就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小张与某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告知小张续签后的工资会降低,小张拒绝续签,此时该劳务派遣单位就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务派遣单位主动解除: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曾经就有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获得了法律支持。

4、用工单位退回后的解除: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若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依然是支付主体。例如,用工单位以项目结束为由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无法为其重新安排合适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特殊情况说明

即使是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退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责任还是在劳务派遣单位。

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或依约支付

(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用工单位并非完全置身事外。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过错行为包括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用工单位未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依协议支付情形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辞退劳动者需支付补偿金,且由用工单位承担,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时,补偿金将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转付给劳动者。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乐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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