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入汛通告
各镇(街)、各防指成员单位: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区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区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镇(街)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防指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在汛期内,区防指要组织区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教育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短信、微信、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镇(街)、各相关防指成员单位抢险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各镇(街)、各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要开展巡堤查险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上报,做好自身防护。住建局要及时开展全区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易涝点隐患排查等工作。
七、各镇(街)、各相关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
八、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区各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工作任务。
九、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 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区防指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雨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提或开闸。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开展抢险工作等。
(六)加强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区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等。
(八)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5年5月30日
来源:白山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