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学惩戒:师生是教与学的关系,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普通法律关系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01 21:40 4

摘要: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学生,这注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关系。当家长把孩子交给教师,就意味着把教育的权力让渡给了教师,包括与教育相关的惩戒权。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学生,这注定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关系。当家长把孩子交给教师,就意味着把教育的权力让渡给了教师,包括与教育相关的惩戒权。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判定师生关系,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视作普通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教学过程是无法有效开展的。正因为如此,除了现在的中国,古今中外,几乎都把教师的惩戒权作为教育过程的必要手段。

一、请看西方发达国家对教师惩戒权的政策

1、英国赋予教师“合理武力”权

2005年英国《学校纪律与行为政策》规定,教师可在特定情境下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 force)干预学生行为,包括:制止学生自伤或伤害他人(如斗殴)、防止破坏公共财物或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政策实施后,英国恶意攻击教师事件减少60%。

2、德国赋予教师“纪律措施”权

教师具有二元惩戒措施,即教育措施(Erziehungsmaßnahmen):教师对轻微违纪的即时干预(如口头批评、调座);和纪律措施(Ordnungsmaßnahmen):校方对严重违纪的正式程序化惩戒(如停课、转学)。惩戒强度需与行为危害性匹配,允许必要身体约束(如制止暴力)

执行过程中强调程序正义,即重大措施需经校务会议表决,学生可申诉至教育监察部门.

3、美国新公共管理理念对惩戒权放权

以1977年最高法院Ingraham v. Wright案确立核心原则,各州保留体罚决定权,但须符合正当程序(Due Process);实施前需告知学生行为性质及依据,允许申辩。

各学区制定差异化行为规范,教师获更大裁量权;将学生行为表现纳入学校评估体系,影响财政拨款。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s)可自主设定纪律规范。

需接受州教育部门年度审计,重大惩戒(如停学)需举行听证会。

网友们知道插图中的那块板子是什么吗?大家评论区说说。(笔者不能写明,否则文章通不过。)

4、新加坡分级惩戒制度

实行四级惩戒体系,如表格所示。按违纪严重程度划分。

其中,鞭刑需家长书面同意,由专职人员执行;学生可申诉至校纪律委员会复核。

二、中国教育惩戒制度的思考

2021年,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正式施行。但是,几年来,该《规则》形同虚设,教师的惩戒权受到社会与家长的各种干扰,根本无法执行,教师甚至批评学生都会惹来祸端。2025年5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提升年”行动的通知》,给教师和学校列出16条负面清单,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自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被彻底剥夺。

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这本该是教学的正常手段,我们已经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惩戒力度更大。但是,为什么在我国却如此敏感?甚至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居然遭到司法部门介入和惩治!

笔者认为,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普通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应当是被赋予教育管理权的特殊角色。当今社会,有些学生家长、甚至教育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对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楚,才导致当前我国基础教育乱象丛生。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普通公民之间,如果路人甲打路人乙的手心,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是,教师出于教育惩戒,应当是履行职责的正常行为。教师的这种行为,在英国叫做“合理武力”、在德国叫做“纪律措施”、在美国叫做“合理惩戒”、在新加坡叫做“分级惩戒”,家长、司法机关不能干预。

三、笔者的希望和献策

中国当今的教育生态下,根本无从谈起教学质量,更何况教师佛系、躺平、自保,学校紧闭大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笔者认为,我们全社会应当形成共识,不能让这种情况继续恶化,必须拨乱反正,全社会需要重新认识师生关系。

笔者的建议是,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大致分为两类:放权和不放权。

放权的家长:与学校签署教育权让渡协议,同意赋予教师合理适度的惩戒权,不干预教师的教学管理。

不放权的家长:与学校签署教书权让渡协议,不同意赋予教师合理适度的惩戒权,教师只给孩子传授知识。

来源:金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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