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租住老张的房屋期间,经常请老张来家一起吃个便饭。后因租房事宜双方发生争议,大刘一气之下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三个月的餐费。日常交往中的请客吃饭,能成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吗?
大刘租住老张的房屋期间,经常请老张来家一起吃个便饭。后因租房事宜双方发生争议,大刘一气之下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三个月的餐费。日常交往中的请客吃饭,能成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吗?
——请客吃饭属于典型的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谊行为,也称为好意施惠,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本案中,大刘在向老张提供餐食之初,双方之间并没有就饭菜的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日常请客吃饭应属好意施惠,并非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民法不会介入,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施惠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则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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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