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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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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