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一,据传,此案警方最初处理意见是行政拘留十五年天,涉案女孩的母亲也对外公布这样的信息,且和很多网友意见一致,就是仅仅科处行政处罚十五年的做法明显过轻,很多网友关注此案,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处罚结果过轻。
如上图所示,相关的案发过程视频也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针对此案罪与非的问题,本律师的简略分析如下:
其一,据传,此案警方最初处理意见是行政拘留十五年天,涉案女孩的母亲也对外公布这样的信息,且和很多网友意见一致,就是仅仅科处行政处罚十五年的做法明显过轻,很多网友关注此案,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处罚结果过轻。
其二,从办案程序角度分析,若此案存在上述的先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本身,或者是检察机关介入了,认定此案涉及犯罪问题,应启动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最后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了,有一般违法行为转为刑事犯罪问题,在立案程序上是允许的。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很多案件是等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后再转为刑事诉讼立案程序,被追诉人是由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完毕之后再转为移送看守所羁押。
问题是,上述《警情通报》仅仅陈述到被追诉人刘某被拘留,没有明确其系因被行政处罚而被拘留,还是目前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还是等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之后再转为刑事拘留,此事仍有待核实。当然,两者之间何时转换程序,在此案当中实质性价值不大,根源是上述《警情通报》明确将依法追究被追诉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其三,此案一定涉及刑事犯罪吗?此案罪与非的根本性判断根据何在?刑事调整对象是犯罪行为,此案核心行为之一是选择涉案6岁女童作为作案对象,此案被害人没有实质性反抗能力,这也是此案特殊性所在;此案核心行为之二是拖拽涉案女童进入偏僻小巷,后续行为何在?其作案动机、作案目的何在?确实是此案罪与非的关键问题之一。网络上广泛报道的案情是被追诉人刘某酒醉了,其拒绝回答其作案目的及作案动机,仅仅陈述到其意图以钱财或香烟行贿现场人员,意图逃避罪责。从专业角度分析,仅有被追诉人刘某的口供及在案的监控视频,确实无法判断其确切的作案动机、犯罪目的及后续作案计划何在。这有待办案机关查实。
其四,此案不能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据此认定此案后续必然涉及拐卖儿童、猥亵儿童或其他更严重犯罪问题,有些刑事案件,最终如何定性,应取决于此案最终结果何在,以尚未发生的最严重后果作为评价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性质及潜在刑期,这样的做法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是,此案拖拽被害人的行为确实发生了,后续潜在的其他核心犯罪行为无法查实,或者是系因被追诉人以外的因素而无法再执行下去,进而导致案件形成未遂形态的客观事实,这直接导致此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此案被追诉人是否会被批准逮捕呢?此案应否不起诉结案呢?此案能否判处缓刑呢?此案最终刑期多少呢?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此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是客观事实,但此案因提前案发,现场群众制止而未遂,进而导致此案出现刘某被科处重刑的机率不大,此案提前案发是原因之一,涉案女孩客观上没有遭受更重伤害后果也是客观事实。显然,从民意角度分析,很多人希望重判涉案被追诉人,但从理性角度分析,此案出现很高刑期,或实际羁押时间很长的情形机率不大。民意意见与法院最终判决意见或检察院最终处理意见有差距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经常发生。专业律师意见与案件结果不相符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
来源:黄坚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