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对广告的检查清单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05 10:39 2

摘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严禁“高级红”“低级黑”宣传行为,坚决杜绝涉及违规发布宗教歧视、低俗庸俗媚俗和“软色情”等广告内容。

一、广告内容合法性检查

(一)广告禁止含有不良导向内容

1.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2.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等;

3.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严禁“高级红”“低级黑”宣传行为,坚决杜绝涉及违规发布宗教歧视、低俗庸俗媚俗和“软色情”等广告内容。

5.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二)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广告中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违规使用广告词语检查

1.“最”字系列词语。如最佳、最好、最大、最低、最高、最全、最优、最顶级、最先进、最优质、最权威等表示程度高低的词语;

2.“一”字系列词语。如第一、中国第一、世界第一、第一品牌、唯一等表示等级的词语;

3.“级”“首”字系列词语。如国家级、世界级、顶级、极致、极佳、首选、首个、首家等表示顺序先后或等级高低的词语;

4.其他极限词语。如创新、绝佳、精准、全国、中国、全球等绝对化的词语。

(四)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检查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3.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5.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非处方药广告还应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保健类食品广告检查

1.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蓝帽子”专用标识;

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7.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8.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9.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1.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2.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六)普通食品类广告检查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七)酒类广告检查

1.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5.严禁发布使用“专供”“特供”“内供”“军用”“国宴”等违规营销宣传的广告。

6.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广告中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八)金融类广告检查

1.要与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相符合,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免审核”“无担保”“零利率”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2.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九)教育、培训广告检查

1.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2.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十)旅游类广告检查

1.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广告。

2.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不得发布将红色旅游娱乐化、庸俗化的不良营销宣传广告。

(十一)房地产类广告检查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4.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

5.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6.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地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预售、销售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十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专利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十三)“禁渔”类广告检查

1.严禁利用广告招揽、诱导购买或食用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2.不得以“汉江野生鱼”“江鱼”“野鱼”等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十四)互联网广告检查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2.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3.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广告。

4.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5.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6.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二、广告发布资质检查

(一)前置审批

1.需经审查的广告(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是否取得《广告审查证明》。

2.特殊行业(如金融、教育培训)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二)主体资质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

三、广告发布程序合规性

(一)是否建立审核机制

广告发布前需经法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广告主是否取得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是否核验文件内容。

(二)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是否留存广告审查证明、修改记录等材料,应对监管抽查。广告合同、审查文件、发布记录是否保存至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太原广播电视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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