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5日,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助推青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草原生态保护、农田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超标排污整治、黄河干流河道治理、野生动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等多个方面,包括玉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6月5日,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助推青海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草原生态保护、农田生态保护、建设工程超标排污整治、黄河干流河道治理、野生动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等多个方面,包括玉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和督促整治侵占黄河支流河道等6件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
1.玉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海东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泥浆损害下游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3.果洛州某供热扩建工程项目超标排污生态损害赔偿案
4.海南州某村民非法开垦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5.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环评与验收不符行政公益诉讼案
7.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8.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黄河支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10.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杰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玉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0日,玉树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道路建设项目中施工导致周边草原遭到破坏,造成草原生态系统损害。经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2.69万元。2023年10月19日,玉树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采用自行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案件办理完成后,玉树州生态环境局与州交通运输局对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县域内交通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手续的通知》,对县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情况及手续履行情况开展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大整治。
【典型意义】
该案件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并采取自行修复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体现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的提升。玉树州生态环境局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全州交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大排查,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整治”的工作模式,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提升了行政监管效能,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共进。
案例二
海东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泥浆损害下游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4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海东市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晒泥场边坡坍塌,泥浆冲入下游农田。经损害鉴定机构专业评估,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到104.34万元。海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双方签订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明确东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农田土地整治、施用有机肥的费用,同时义务人主动提出对受损农田进行为期三年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因农作物减产遭受的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我省首例农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引入专业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04.34万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技术参考。创新采用“土地整治+有机肥施用+三年经济补偿”的综合修复方案,既实现了农田生态功能恢复,又充分保障了受损农户权益。特别是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三年经济补偿方案,展现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与民生保障的双赢,有效提升了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三
果洛州某供热扩建工程项目超标排污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信息中心委托三方监测机构对果洛州甘德县某供热项目进行烟气污染物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项污染物均超标排放。果洛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处以罚金30万元,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量化赔偿金额约6.6万元,果洛州生态局组织磋商会议,与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超标造成的大气污染已无法原位修复,由义务人采取替代修复方式完成,人工种植云杉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抵消项目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害。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针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针对大气污染难以原位修复的特点,创新采用“异地造林”的替代修复方式,通过种植云杉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是对大气污染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既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又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供了可行路径。并且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不以罚代赔,也不以赔代罚”。
案例四
海南州某村民非法开垦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海南州同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草原动态巡查时发现某村民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2.4亩用于种植燕麦,造成草原退化、生态破坏,经鉴定涉案草原植被恢复费用968元,由该义务人承担。责令其尽快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植被,消除环境不利影响,达到草原本身生态服务功能。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由自然人实施的非法开垦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村民因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执法部门在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使其深刻认识到个人行为对草原生态的破坏性,既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法律原则,又彰显了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升农牧民群众依法保护草原意识、规范个人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五
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名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沁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玛沁县拉加镇拉加寺内有多棵树木树龄超百年,符合古树名木认定标准,但均未列入当地古树名木保护名录,未悬挂保护标识牌。因长期无人管护,部分树木树干倾斜严重,部分树木出现虫害。
2024年7月11日,玛沁县院立案调查,委托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辖区16棵树木的树龄和树种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树木中有4棵祁连圆柏、3棵小叶杨、1棵山杏树龄均达100年以上。2024年10月18日,玛沁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行政主管部门、拉加镇政府召开听证会。同日,向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
行政主管部门对检察建议内容全部采纳,及时开展8棵百年以上三级古树的古树名木申报工作,目前正在等待国家编号的批准。同时,全面排查古树生长情况,与拉加寺院签订古树名木保护管护协议,并制定古树名木巡查制度,全面加强日常管护和监管力度。
玛沁县院以本案为基础,构建“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省内同类问题线索30余条。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作为高原生态系统的关键一环,其保护与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系直接关联。同时,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者,承载着历史记忆和乡土感情,保护古树名木可延续文化根脉,增强民众文化认同感。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纽带,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针对个案中暴露的管护盲区,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将生态保护的系统性与数字治理的精准性结合,为高原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科技+司法”示范路径。
案例六
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环评与验收不符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西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柴旦院)在履职中发现,大柴旦某公司环评和验收要求不符,部分盐田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工艺及部分环保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存在污染生态环境问题。
大柴旦院发现问题线索后,于2024年2月4日立案,调查查明大柴旦某公司存在部分盐田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生产线采用工艺与环评和验收要求不符、生活区内供暖设施与项目环评和验收报告要求不一致、企业排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后在企业召开现场听证会。2024年3月11日,大柴旦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大柴旦某公司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把好环保审批,严把前期手续,提高“三同时”执行率,对新建项目严把环评、环保治理措施等审批关;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环境监管力度。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监督相关企业开展整改工作,一是要求对部分超面积盐田办理环评手续;二是办理稀硫酸(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许可证延期;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设置三台燃煤蒸汽锅炉废气排放口和平台;四是重新修整酸雾收集装置,满足环保要求。
2024年4月10日,大柴旦院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相关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变更氯化钾生产工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环评手续是通过科学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污染防止措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针对化工企业“纸面合规”顽疾,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抓手,创新“现场公开听证”监督模式,通过实地核查、现场质证与多方听证相结合,破解环评验收“形式合格”难题,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检察建议刚性落实与整改成效回头监督,形成公益保护闭环,彰显公益诉讼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价值。
案例七
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2日,黄南州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尖扎县坎布拉镇吉利村13号的青海某建筑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在尖扎县李家峡库区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导致黄河干流河道及河道周边草地受损。
尖扎县院立案后,通过现场拍摄、制作勘验图、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明,青海某建筑公司自2024年初开始在尖扎县李家峡库区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砂时间持续半年,非法采砂行为导致黄河干流河道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现场查获非法开采的砂石800余吨。同时,因放置采砂设备、搭建彩钢房等导致黄河干流河道周边约1300平方米草地受损,不仅破坏黄河生态环境,还影响河道防洪安全,亟待整治。
2024年6月19日,尖扎县院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该部门责令案涉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并对案涉企业依法进行处罚,鉴于情况紧急,限期十五日内回复。6月21日,尖扎县院召开案件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向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对青海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青海某建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镇政府联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青海某建筑公司及时对采砂设备进行拆除并恢复河道环境,要求对河道内采砂管道、采砂船只等采砂设备拆除并清运,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对河道周边被破坏草地进行恢复。
尖扎县院经跟进监督,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部缴纳,河道内采砂管道、采砂船只等非法采砂设备已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查获的800余吨砂石已全部回填,并播撒8万余颗草籽对河道周边被破坏的1300平方米草地进行了补植复绿,草地补植覆盖率达100%。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砂石是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水生生物繁衍栖息地等重要功能。涉案区域位于黄河干流河道及坎布拉国家地质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对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的融通协作,积极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护黄河上游生态环境。
案例八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黄河支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大通县长宁镇宋家庄段多家村民破坏河道网围栏,私自进入黄河二级支流北川河河道内侧沿岸开荒耕种农作物,两年来侵占河道面积达30余亩,造成水域空间减少,存在河道行洪安全隐患问题。2024年5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河道内耕种农作物的村民陆续增加,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将相关线索移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院)。
大通县院收到线索后,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通过调取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方式查明,自2022年起,当地村民在宋家庄北川河道内开荒耕种,此后连续两年进行种植,面积逐年扩大,被侵占的河道面积达35亩,同时在位于其上游的甘沟门村右侧河道非法种植3亩,严重影响水域空间和行洪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虽每年对村民进行讲解劝阻,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且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镇政府存在职能交叉,致使多年来问题一直搁置未予解决。
2024年7月2日,大通县院分别向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大通县院在办案中发现村民种植的农作物已接近成熟期,为避免矛盾激化,考虑民生实际,确定待庄稼收割完毕后再进行整改。
镇政府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工作。由镇政府开挖一条宽5米的防护沟,修复周边被破坏的网围栏,设置警示标识牌,防止机械车辆再次进入河道,彻底解决非法围垦的安全隐患。行政主管部门对围垦的河道进行恢复,对该河道内开荒的耕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疏浚,确保河道行洪安全。2024年9月14日,大通县院联合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围垦河道已全部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北川河系黄河重要的二级支流,河道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成因,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同时在办理案件中始终聚焦民生利益,妥善解决河道治理与群众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最终推动多年河道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有效维护黄河健康安澜。
案例九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东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实施分类管理、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超范围经营等不规范问题,不仅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风险隐患,还对辖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2025年1月7日,海东市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调查、调取执法档案等方式,认定海东市辖区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存在未实施物品分类存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超范围经营,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未规范落实废旧金属回收登记制度等问题。2025年1月16日,海东市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及13家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向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5家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排查整治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全力推进整改。对全市废品收购站点进行排查,共取缔50个、关停了12个、规范177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2份,对废品收购过程中禁止收购废机油桶、废漆桶、废铅蓄电池等进行明确,与98家企业签订《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点)承诺书》。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集中约谈,防范化解全市重大安全风险。
海东市院依托案件办理,指导辖区检察院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型,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发现线索并立案50件。
【典型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针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导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问题,能动履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及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捋清行政机关职责,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协作、加强整改,并依托数字赋能,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问题整治,为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十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诉杰某某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江源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发现,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杰某某于2024年3月在同德县秀麻乡草场上放置铁丝扣准备猎捕岩羊,3月底其子彭某某发现该铁丝扣捕获野生动物雪豹,因铁丝扣套到头部窒息而亡。后彭某某将雪豹尸体存放于先某家中。随后杰某某、彭某某、先某三人商量找卖家出售,出售未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省检察院对该线索挂牌督办。2024年6月6日,三江源院立案办理,并于6月11日发出公告。针对案件涉及非法猎捕雪豹导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与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失的损害程度难以确定的难点问题,三江源院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最终借助“外脑”支持,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进行专门鉴定,形成《同德县雪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鉴定评估报告》。
2024年8月29日,三江源院以鉴定评估报告为据,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1月4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判令杰某某、彭某某、先某三人共同承担因非法猎捕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费共计207095.16元、鉴定评估费80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问题加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力度,积极借助专家“外脑”支持,寻求改善青藏高原区域生态环境和雪豹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促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资源持续恢复增长的监督路径,通过委托鉴定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依法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有效保护了高原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了高原检察机关在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方面先行先试的“青海方案”与“高原经验”。
来源:柴达木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