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丨庭审现场大闹法庭?送你一副银手镯!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12 03:04 3

摘要:近日,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圆桌审判区)开庭审理,被告人成某是取保候审被告人,庭前在检察机关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文书。

原创 法警队杨斌 沙市区人民法院

现场还原

近日,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圆桌审判区)开庭审理,被告人成某是取保候审被告人,庭前在检察机关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文书。

但在庭审中,成某不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态度强硬的要求审判员判其缓刑。虽然主审法官一再强调法庭纪律,公诉人也当庭进行了释法说理,成某的情绪仍濒临失控,不断高声喧哗、拍打桌椅,此举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值庭法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并责令成某遵守法庭秩序,但成某拒绝配合并辱骂、推搡法警,法警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控制。

鉴于成某庭审程序已完结,为了保证后续其它案件的顺利审理,审判员指令法警将其带离庭审现场并留置看管。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成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司法程序的严重破坏,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违背了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要求。

鉴于成某在庭审中表示不再配合诉讼程序,不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具有逃跑的可能性,经院长批准,沙市区法院对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处理决定,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并立即执行。

释法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取保候审当事人成某在法庭庭审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符合上述“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以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可据此取消其取保候审,转为逮捕。

延伸阅读

法庭上哪些事不能做?

法庭是庄严肃穆的审判场所,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与神圣,是守护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殿堂。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藐视。当事人应合法、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一切扰乱法院秩序、挑衅法律、藐视法庭、严重妨碍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六条

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干扰庭审活动。

第三百零七条

·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二)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三百零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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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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