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侠说法】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12 00:22 3

摘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23年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离婚过程中多次发生争执,被告将双方争执的过程等场景进行了录像。离婚后,被告多次在网络平台通过个人账号发布了包含带有原告影像在内的多个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且部分视频中的文字还标注了原告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2025年,原告向覃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双方存在的矛盾纠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发布带有原告影像的视频或备注原告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的视频,并配有侮辱性言辞。因此,被告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发布的视频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极大可能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络平台通过个人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传播者,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记录生活、分享感悟已是常态,但网络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平台上仍需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5年原创99期

文字:陆嘉琪

编辑:陆嘉琪

审核:黄献初、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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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真相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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