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在与小美同居期间,因经营需要使用小美名下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分手时,二人就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大刘向小美出具了欠条。后大刘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就再未如约履行,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余款。同居期间共用一方的信用卡消费,分手后需要共同偿还吗?
大刘在与小美同居期间,因经营需要使用小美名下的信用卡支付货款。分手时,二人就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大刘向小美出具了欠条。后大刘仅偿还了部分欠款就再未如约履行,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余款。同居期间共用一方的信用卡消费,分手后需要共同偿还吗?
——大刘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余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信用卡债务关系的主体为持卡人与银行。本案中,小美在大刘使用其名下信用卡消费范围对发卡行负有债务。鉴于大刘向小美出具的欠条明确了债务金额及还款意愿,且已自觉履行偿还部分欠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大刘应当按照约定向小美偿还剩余款项。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