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参加王某组织的拔河比赛时意外受伤,李某认为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全部损失。组织者王某则主张李某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应自担风险,仅同意部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参加一些文体活动
但如果在文体活动中不小心受伤
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
近日,蓟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
因拔河比赛受伤引发的侵权纠纷
法官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
为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案情回顾
李某参加王某组织的拔河比赛时意外受伤,李某认为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全部损失。组织者王某则主张李某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应自担风险,仅同意部分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李某情绪激动,要求李某“必须全额赔偿”。
调解现场
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双方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受损害的,不得请求赔偿;但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担责。
经反复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活动组织中的安全疏漏,李某也理解了“自甘风险”的法律内涵。
案结事了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王某主动提高赔偿金额,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李某感慨道:“这回不光解决了赔偿,更让我们都上了一堂法治课。”
01
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02
哪些活动适用“自甘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自甘风险的范围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
03
“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ᐅ 行为人参与的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
ᐅ 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的;
ᐅ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ᐅ 行为人明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仍自愿参加;
ᐅ 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04
作为组织者,哪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体活动参加者
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加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方位考察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活动的风险做到合理预估,对自身的情况做到全面评估,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其他参加者人身造成损害。
文体活动组织者
要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保障活动的安全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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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天津政法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