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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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2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静宁县恒兴五金水暖商行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350元,获利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

案例

2024年2月2日,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静宁县恒兴五金水暖商行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350元,获利6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4年3月5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祝县马营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查,该产品所检项目二甲醚含量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经查,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为72000元,违法所得27182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182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4年3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乡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充装。经查,该液化气供应站在给一辆货车上载有的21只50公斤气瓶进行充装时,工作人员对这批气瓶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在充装前后进行扫码登记使用的部分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4年4月12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水臻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6台商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等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批次商用燃气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查,该批产品货值200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6台、罚款40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4年5月26日,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祝县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后,对榆中县鑫尚佳经营管理部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燃气灶具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天祝县某灯饰销售部的型号JZT-AD、JZT-JHDO1、JZT-JH01、JZY-JH01燃气灶各一台,该批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均已撤销,上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货值775元,获利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榆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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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对嘉峪关阳光嘉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公司生产作业区的气瓶充装间发现,现场存放的3支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气瓶充装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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