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C新药FZ-AD005治疗小细胞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肿瘤等实体瘤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8-07 01:01 3

摘要:Delta样配体3 (DLL3)是Notch配体家族一员,在小细胞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等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中很少表达,DLL3的肿瘤表达特异性使其成为了治疗小细胞肺癌等肿瘤的潜力靶点之一。

Delta样配体3 (DLL3)是Notch配体家族一员,在小细胞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等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而在正常组织中很少表达,DLL3的肿瘤表达特异性使其成为了治疗小细胞肺癌等肿瘤的潜力靶点之一

注射用FZ-AD005抗体偶联剂是新一代抗体偶联药物(ADC),由重组人鼠嵌合抗(DLL3)单克隆抗体与BB05偶联组成。其可通过与DLL3阳性的肿瘤细胞结合并内吞,在溶酶体内通过蛋白酶剪切定向释放小分子细胞毒药物(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杀伤肿瘤细胞。该药物拟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小细胞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前列腺癌等。

研究药物:注射用FZ-AD005抗体偶联剂(I期)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FZ-AD005抗体偶联剂的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静脉输注,每三周一次,每次1.6mg/kg、3.2mg/kg、4.8mg/kg、6.4mg/kg、8mg/kg、10mg/kg、12mg/kg;用药时程:按试验方案多次使用,直至符合治疗终止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上皮来源的恶性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瘤种:①小细胞肺癌;②大细胞神经内分泌肿瘤(小细胞肺癌、大细胞神经内分泌肿瘤的患者既往需要接受过铂类化疗)。

4、受试者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尽可能提供:2年内存档肿瘤组织(不超过5年)或新鲜的粗针穿刺标本)(扩展队列3入组人群,要求DLL3评估阳性)。

5、筛选期至少存在1处可测量病灶(按照实体瘤缓解评估标准(RECIST)1.1版)。

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8、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无正在进行的持续性支持性治疗):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凝血功能:不接受抗凝治疗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有肝转移,AST和ALT≤5.0 ULN,总胆红素≤3.0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ULN;肾脏: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9、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基线严重程度或NCI CTCAE5.0版本≤1级(除脱发或周围神经病变可能为≤2级外)。

10、入组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①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②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24个月(即在之前连续的2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既往曾接受过其他抗DLL3靶向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DLL3的治疗

2、既往使用依喜替康后有过敏反应史或有≥3级胃肠道毒性,或对FZ-AD005结构相似蛋白成分过敏,或对FZ-AD005研究药物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3、过去5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根治性治疗过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原位癌等恶性程度低的肿瘤)。

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抗血管药物治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它研究性药物治疗等,其中局部姑息性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接种。

6、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活动性感染,或者筛选期至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超过38℃并加测降钙素原结果升高(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7、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受试者。针对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如临床稳定已维持至少8周,同时筛选期影像学检查确认脑部肿瘤和上一次影像学评估比无进展(2次评估至少间隔4周以上)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大于2周的患者可考虑纳入。

8、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反复引流的腹水。

9、有(非传染性)间质性肺炎(ILD)/肺炎病史且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的,或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排除疑似的ILD/肺炎。

10、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2级的病史、左室射血分数(LVEF)

11、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临床显著的活动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其他中度至重度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史。

12、患有活动性慢性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的患者和有肠梗阻史或胃肠道穿孔史的患者。

13、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糖尿病患者。

14、受试者存在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烂或骨折。

15、在首次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严重外伤的患者。

16、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前6个月内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角膜移植除外)或干细胞移植手术。

17、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高于>2000IU/ml或104拷贝数/ml者。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应根据当地治疗指南标准接受抗病毒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18、活动性结核,活动性梅毒,免疫缺陷病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

19、首次用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系统性糖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注: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允许剂量≤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所致迟发型超敏反应)。

20、既往有明确的精神病史。

21、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

湖南长沙

上海

浙江杭州、台州

陕西西安

山东济南

河南郑州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安徽合肥

湖北武汉、襄阳

江苏徐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印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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