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心立足金砖国家市场主体需求,聚焦法商融合、课题研究与项目培训等,持续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建立了诉调仲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并着力培育涉金砖国家商事典型案例,依法平等高效保护金砖国家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并充分体现金砖创新基地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深化金砖国家间司法交流与合作,协同共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于2023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金砖司法服务中心。
中心立足金砖国家市场主体需求,聚焦法商融合、课题研究与项目培训等,持续强化司法服务和保障,建立了诉调仲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并着力培育涉金砖国家商事典型案例,依法平等高效保护金砖国家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并充分体现金砖创新基地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2017年以来
厦门市法院共受理
涉金砖国家商事案件130件
审结126件,涉案标的额达2.92亿元
案件呈现下列特点:一是地域覆盖面广泛。涉及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尼西亚等金砖国家;二是纠纷类型集中且多样。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股权投资纠纷为主,广泛涵盖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商业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近30类案由。三是审判质效优良。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足半年,效率显著优于同类诉讼平均水平,同时调解成功率达26.2%,为国内商事案件平均调解率的四倍,充分彰显了高效解纷与多元化解的显著成效。上述实践与成效,为金砖国家经贸合作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法治预期,有力支撑了金砖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案例
01
Agerratum公司与厦门特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俄罗斯Agerratum公司向厦门特某公司购买速冻茄子块,双方约定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适用规则和条例解决合同争议。因厦门特某公司未履行全部交货义务,Agerratum公司提起仲裁进行索赔。2023年11月,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裁决厦门特某公司向Agerratum公司偿付本金欠款、罚款等共110626.95美元。同月,Agerratum公司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
法院审判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中俄两国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案涉仲裁裁决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莫斯科作出,本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依法具有管辖权。Agerratum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仲裁裁决等证据符合《纽约公约》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案涉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之情形,亦不违反我国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故依法当庭宣判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此外,在法庭多轮悉心协调、疏导下,当事双方在庭后当庭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高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已成为评价一国营商环境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志。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审查过程中,依托厦门国际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以“法官+教授+博士生”的研讨方式,围绕《纽约公约》充分调研论证,夯实理论基础。本案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案件受理、实地走访、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邀请市人大代表、涉金砖企业代表等观摩庭审及座谈,当庭宣判、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依法高效承认与执行俄罗斯仲裁裁决,丰富我国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理念的生动司法样本,同时实现以个案妥善化解“小切口”助力金砖国家经贸合作“软联通”,进一步提升金砖国家司法协助成效。
案例
02
张某锋与印度商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锋与印度籍公民桑沙·纳·米拉及其配偶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桑沙一方从印度以棉纱名义发印度产木头小叶紫檀到中国厦门口岸,并出售给张某锋,供方应在收到定金后15天内发15吨印度小叶紫檀,除小叶紫檀的货款外,需方还须支付棉纱的货款,并确认合同签订前张某锋已向桑沙一方支付货款。后因桑沙一方未向张某锋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张某锋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桑沙一方退还货款。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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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向在中国境内的桑沙送达应诉材料时,桑沙以其系印度公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为由拒收材料,并称其不信任中国司法、要向印度使领馆寻求保护。鉴于桑沙等人意图从印度向中国境内进口小叶紫檀的行为涉嫌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濒危物种犯罪行为,且桑沙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为防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国际争端,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对该案启动重大涉外敏感案件预警机制,严格依法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共同向张某锋返还货款。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合意从印度走私小叶紫檀,双方对于合同的违法性均具有同等过错,故驳回了张某锋关于赔偿利息的诉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桑沙一方主动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缴纳了其作为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
新时代背景下司法不仅肩负执掌法律裁判纠纷的传统职责,同时也担负着协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一些国家人为设置国际贸易壁垒且不时恣意寻找借口制造事端,对此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具有敏感因素涉外案件时,既要依法及时行使司法主权,公正、平等地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加强风险防控、谨慎应对敏感因素,切实发挥新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本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的同时,促使外国当事人尊重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
案例
03
巴西企业与厦门某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巴西马帝雷萨公司向厦门某科技公司购买货物,在全额支付货款后,厦门某科技公司尚有部分货物未交付。马帝雷萨公司多次要求厦门某科技公司交付剩余货物或退还货款,但均无结果,向厦门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厦门某科技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厦门湖里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厦门某科技公司违约,应承担返还货款、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厦门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出现违法错误,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均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本案应优先适用公约,不适用中国内地相关法律。
法院审判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厦门某科技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清楚、明确、肯定排除该公约适用,选择了国内具体法律作为准据法,则不应适用该公约。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本案争端解决过程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依法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障外国当事人对法律的可预期程度,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支持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的一贯原则,支持巴西企业要求违约方返还货款的主张,提升了外国当事人对我国营商环境的预期和信心。
案例
04
印度籍投资人KHRABANDA与厦门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印度籍公民KHRABANDA作为厦门某公司聘任的产品设计师,投资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专注于产品设计及海外推广,并未参与公司管理和运营,后KHRABANDA发现公司在经营中损害其股东权益,由于对公司财务状况提出质疑,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但公司并未同意。于是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保障知情权。
法院审判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重要部分即查阅权,《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本案中股东知情权范围应包括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遂在结合厦门某公司能实际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支持KHRABANDA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本案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的认可。
典型意义
在坚持股东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只要符合正当目的,股东的查账权的范围应及于原始凭证,中小企业财务不规范问题具有国际普遍性,倘若股东行使其查账权时其范围仅包括财务报表而不包括原始凭证,则无法充分保障其对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本案以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平衡股东之间利益为法律价值目标,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及举证责任,特别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维护了外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增强金砖国家参与市场主体的信心具有积极作用,为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司法理念作出了积极的落实回应。
案例
05
彭某建与印度籍餐饮经营者KUMAR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KUMAR因经营餐饮需要,向彭某建租赁址于厦门市某处房产,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彭某建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KUMAR称租赁用途为经营西餐厅,受疫情影响较大,希望对承租费用予以适当减免。
法院审判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多次组织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在此过程中了解到此地区租用房屋商铺的外籍承租人较多,产生了相关系列案件。对此,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及时跟进介入,摸清案情,积极引导各案被告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租金支付方案,并就了解到的情况逐一与出租人核实沟通,基于分类汇总、因案施策的原则,针对不同诉求和不同案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或和解方案,并利用微法庭、视频调解等在线诉讼方式组织当事人提交材料、签署调解协议,以快捷便利解决纠纷。经过积极的沟通协调,包括本案在内的近九成案件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努力在法律框架内促使当事人之间谋求纠纷多元解决的共识,基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立场,兼顾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促成当事人的调解。正是基于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秉持“良法善治”的理念,让我国市场主体更能对来华创业的外籍经营者给予高度共情,并同意给予最大限度的宽限支持。既依法保护了出租人的合同权利,克服资金短缺等困难,也帮助承租人摆脱经营困境、轻装上阵恢复经营,较好的实现了事理、情理和法理的统一,为中外当事人在疫情之后的进一步共赢合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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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