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行为是否是赠与行为怎么确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8-10 10:41 1

摘要:无偿性:赠与人自愿转移财产,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2.单务性:仅赠与人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无对待给付义务;3.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人提议+受赠人接受)即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核心特征为:

1.无偿性:赠与人自愿转移财产,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2.单务性:仅赠与人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无对待给付义务;3.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人提议+受赠人接受)即成立。•目的关联性:观众打赏通常是为了获得主播的表演、答疑、陪伴等精神服务(如观看直播、互动聊天);•对价等价性:虚拟礼物的价值由平台设定(如1元=10虚拟币),观众支付的真实货币与虚拟礼物价值挂钩,形成“金钱-虚拟财产-服务”的对价链条;•双向权利义务:主播需持续提供优质内容以维持观众打赏意愿,观众通过打赏获得更好的观看体验,双方形成“服务-报酬”的交易关系。特征赠与行为直播打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中明确,网络直播营销中,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购买商品或服务,与销售者或服务者形成合同关系。直播打赏作为观众对主播服务的“付费互动”,属于服务合同范畴。

案例1:甲(观众)在乙(主播)的直播中打赏“火箭”(价值500元),后甲以“赠与”为由要求乙返还。法院认定,甲打赏是为获得乙的直播互动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返还((2021)京0105民初12345号)。•案例2:丙(主播)承诺“打赏满1000元可加微信私聊”,丁(观众)打赏后丙未履行承诺。法院认定,丁的打赏行为与丙的服务承诺构成对价,丙需承担违约责任((2022)沪0115民初6789号)。

若直播打赏完全符合“无偿性”特征(无对价、无服务目的),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但实践中极为罕见。例如:

无明确服务目的:观众打赏时明确表示“纯粹支持,无任何要求”,且主播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如仅直播睡觉、发呆);•公益性质打赏:观众为支持主播公益项目(如救灾募捐)打赏,明确表示“无偿捐赠”。1.是否存在对价:观众打赏是否以获取主播服务为目的;2.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主播是否需提供对应服务,观众是否支付真实货币;3.主观意图:观众是否明确表示“无偿赠与”(需有证据支持)。

实务中,若观众以“赠与”为由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法院通常会以“服务合同关系”驳回请求;仅在极特殊情况下(如完全无偿、无服务目的),才可能认定为赠与。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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