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川AB4***1小型汽车使用性质属营运机动车(网约车)。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
查处时间:2025年8月7日00时29分许。
查处地点:市中区瑞祥路。
驾驶车辆:川AB4***1小型汽车。
违法驾驶人:高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川AB4***1小型汽车使用性质属营运机动车(网约车)。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查处时间:2025年8月7日01时30分许。
查处地点:市中区瑞祥路。
驾驶车辆:川LJ***5小型轿车。
违法驾驶人:朱某某。
违法行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朱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案件前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