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保额超车辆实际价值,车主能按保额理赔吗?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8-13 20:32 2

摘要:2024年3月15日,杨某花110万元买了一台进口车,购车当日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0万元,未约定车辆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赔款计算方式为:全损赔款=保险金额-绝对免赔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024年3月15日,杨某花110万元买了一台进口车,购车当日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0万元,未约定车辆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赔款计算方式为:全损赔款=保险金额-绝对免赔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车辆购买后的第二天,杨某驾车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杨某全责),事故造成车辆全损。事故发生后,杨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全损赔偿条款的约定,要求A保险公司按照全损保险金额140万元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按照车辆购置价格110万元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A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投保车辆发生全损,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判决A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某1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即如果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

保险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非实际赔偿数额。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损失赔款计算方式为:全损赔款=保险金额-绝对免赔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但机动车损失保险作为财产险,应当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为限,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额外获得收益。本案中,杨某实际购车花费110万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140万进行理赔,会产生被保险人不当获得利益的情况,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约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通过该条款的规则框架也可以看出,保险法既要保护被保险人获得充分补偿又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的精神内涵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编写人

刘丽娟

莒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四级法官

来源:汽车可以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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